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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健身中心与会员契约的相关规定(下)

(2008-06-23 09:37:25)
标签:

健身会所管理

契约

分类: 杂谈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权)

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及审阅权。

二、(不得事先约定免除契约经营者责任)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对于其所提供服务及设备造成消费者之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免除或限制其赔偿责任。

三、(不得约定片面变更契约)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于订约后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

四、(不得约定得片面调高会费)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于订约后得片面调高会费。

五、(消费者通常物品毁损灭失责任归属)

对于消费者所携带通常物品之毁损灭失,不得为违反民法第六百零七条之约定。

六、(广告责任)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之广告说明非本契约之一部分。

七、(其它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之约定)

不得为其它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八、(消费者持有契约之权利)

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费者持有之契约。

九、(不得藉以商品为签约标的而免除服务契约责任)

本契约存续期间内,而需终止本服务契约者,应依「应记载事项」第六点、第七点规定处理,不得事先约定或藉以器材或教材为双方签约标的而拒绝终止契约之要求。

十、(续约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本契约期间期限届满后,而需续约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企业经营者不得事先约定届期自动续约,不另通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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