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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健身中心与会员契约的相关规定(上)

(2008-06-20 18:57:42)
标签:

健身会所管理

杂谈

分类: 杂谈

    台湾地区健身产业的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步,虽然有亚力山大的关门,但市场仍较大陆成熟.对于会所与会员间的契约内容问题,有专门的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值得大家借鉴.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体委设字第09600033172号令发布,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

壹、应记载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数据)

消费者:消费者之姓名、电话、住居所。

企业经营者:业者之名称、代表人、电话、营业所、营业登记证字号、签约地点。

二、(起讫时间与会员种类)

    契约中应载明契约之起讫时间(期限不得逾10年)、消费者之会员种类。

    契约之起讫时间逾一月以上者,应载明同等级服务契约之单月会籍费用额度,且明确告知消费者。

三、(费用、费用之种类、金额及付款方式)

消费者应缴纳之费用如下:

□  入会费新台币   元。

□  年费新台币   元。

□  月费新台币   元。

□  季费新台币   元。

□  其它费用新台币   元。

前项费用得以下列方式给付:

□  现金 

□  信用卡

□  即期支票

□  其它方式  

四、(企业经营者应提供之服务及说明内容)

企业经营者应于营业时间内,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运动器材、设备。

(二)各项设备使用方法之说明。

(三)各项设备于明显处所张贴不当使用可能产生危险之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方法之说明。

(四)具有合法证照或专业资历之教练或指导员在场,于必要时提供指导。

五、(解除契约)

    消费者于缴纳入会费后七日内,未使用企业经营者设施者,得要求解约并请求退还已缴费用。

属访问、邮购买卖者,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及第十九条之一规定。

六、(终止契约及其效果)

双方得终止契约。

消费者契约终止时,企业经营者应就消费者已缴费用依下列方式之一,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还:

□ 一、依签约时单月会籍使用费用   元乘以实际经过月数(未满十五日者以半月计,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计)。

□ 二、无法提供认定签约时单月会籍使用费用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消费者已缴之费用,作为退费金额,企业经营者得依退费金额百分之  (不得逾退费金额之百分之二十)收取手续费,以补偿企业经营者所受之损失。

    双方未为前项约定时,以最有利消费者权益之计算方式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经营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消费者已缴之费用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一)企业经营者依契约所提供服务或设备上缺失,经主管机关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企业经营者单方要求终止契约者。

七、(附赠品契约之选项约定及其效果)

企业经营者所赠商品为签约条件之一,应依下列各款方式择一预先约定:

□  一、该商品无偿赠予消费者。

□  二、契约终止时,除依第六点规定退费外,消费者应向业者以该商品价格新台币   元赔偿业者损失。

未为前项约定时,视为依第一款方式为之。

八、(会员权之暂停)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书面向企业经营者办理暂停会员权之行使,于停权期间,免缴月费,会员权有效期间顺延:

(一)因出国逾二个月者,依本款办理暂停会员权益,其期间以  个月为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消费者同意得于境外使用企业经营者所提供健身设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伤害、疾病或身体不适致不宜运动者。

(三)因怀孕或有育养出生未逾六个月婴儿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

(五)因职务异动而迁居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但消费者迁居地于未逾半径十公里范围内毋庸另行支付费用即得使用企业经营者所提供之健身设施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消费者应检附各款事由之相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经营者履约保证)

契约期间逾一年且预收金额超过新台币五万元者,企业经营者应就超过金额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所为履约保证之内容,载于契约正面明显处:

□ 一、依信托法规规定交付○○○银行(信托业者)开立信托专户管理,企业经营者为委托人且得自为受益人,并依实际消费额度,按期(年、季、月)自专户领取。但企业经营者发生解散、破产宣告、遭撤销设立登记、勒令歇业、假扣押致无法履行服务契约义务时,其受益权归属消费者或其受让人。

□ 二、由○○金融机构保证继续提供服务或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所剩残值金额。前开保证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应与契约期限一致)。

□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许可之履约保证方式。

未依前项提供履约保证者,视为依第一款方式为之。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实际消费额度」,指消费者签约后,约定企业经营者能提供服务之日起,依据第二点第二项所定单月会籍费用额度,且以其实际经过期间所占合约期间比例计算所得之金额。

十、(业者之保密义务)

     企业经营者因消费者签订本契约或参加课程、各项活动而知悉或持有消费者之资料,应予保密。

十一、(契约之审阅期)

本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不得少于三日。

十二、(诉讼管辖)

因本契约涉讼时,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有关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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