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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阳光政府的新探索

(2008-06-24 1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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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论文

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动因

 

近几年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制约,不能有效地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制度化的社会监督。今年以来,长沙市尝试一种对行政行为全程监管的行政问责制度,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者、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约束机制,把惩前和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把社会监督制度化,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在行政制度上保证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以行政问责制为基础,建立可问责的服务型阳光政府、一是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从主要通过管制、审批等方式进行微观经济干预的政府,变为通过健全法规、创新制度来提供服务的政府。政府要以民为本,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所有的企业和个人。二是政务公开的透明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同时,要尽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程,使政府的信息能够尽可能地为市民所认知、所应用。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由过去的“为所可为”变成“为所必为”。三是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受到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要有责任感,不依法行政、履行行政行为不当,政府及其公务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机关,可尝试逐步推行“败诉责任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做出行政行为的决策人要依授权实行“个案负责制”。对因个案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不仅要按规定出庭,而且对败诉案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使政府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变成有限作用的政府。四是光明正大的廉洁政府。政府内部要清正廉洁、诚实守信,不可公器私用,滥用权力。关注、关心、关怀弱势群体,使之感受到社会温暖。推行行政问责制是给政府及其履行行政职能的公务员一种压力、动力和约束力,促使其忠实地、完整地、公正地履行好行政职责,真正地为人民根本利益提供服务,并以此为契机,最终建立服务型阳光政府。

    长沙正处于大开放、大建设、大发展时期,人民群众和市场经济主体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这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管理能力,市政户借鉴抗洪、抗非典时那种果断有力立竿见影的管理措施推出问责制度。使问责制成为一种经常化、制度化的考核制度,以弥补平常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某种拔失处理力度不够、不到位的缺陷。行政问责旨在实行层次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的机制。

 

探索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长沙今年以来着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大了“责任行政”的力度,其鲜明的创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行政问责制是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

过去我门主要是靠监察部门按行政法规军公务员进行监察处理,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问责;而行政问责制重点是对政府日常工作中,公务员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等失职的行为进行问责。它把监督管理寓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是一种管理的提升。如今年年价长沙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城管局、粮食局、体育局和公用事业局作为第一批实行问责制度的部门,年终将根据问责的有关内容进行问责,好的给予了肯定,不好的给予督查,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行政问责制所规定的问责内容比较全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必须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问责方式也比较全面,包括责今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结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行行政问责制,则使行政法规在处罚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行政问责制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效结合。

政府权力被分散赋予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手中,必须用责任、用制度来制约各种权力,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但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必须以一定的道德约束为基础。行政问责制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自我约束。行政问责制强调公务员履行职责之初就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履行不好就会受到责任追究、就应该检讨,受到批评,甚至辞职。这种规范化的管理.使公务员履行职责之初就有一条心理道德防线和制度高压线。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告诫行政者认真行使职责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仅是制度的力量,更是道德的力量。

    行政问责制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

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则包括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对政府的问责。长沙推出的行政问责制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由此可见,这样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实现了监督主体多元化,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

 

执行到位 讲求实效

 

行政问责制在长沙市实施两个多月来,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态度上、履行职责上都有明显进步。实践证明,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务实、有效的政府工作新举措。在今后工作中,需要采取更加切实可行和更加坚强有力的措施,来确保行政问责制的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突出抓好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新任行政负责人要进行行政问责方面的宣誓。通过行政问责的实例剖析,教育广大干部,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支持。

  二是切实抓好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包括事前提醒、事中纠偏和事后调查,使行政问责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市政于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好职责的情况向上反馈,最后由节政府依制度按程序进行问责。各级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回顾总结、对照《办法》自查自纠,防微杜渐;如有重大事件或人大质问、媒体曝光等立即查实,主动问责,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损失。

  三是贯彻落实民主监督。畅通人大、政协监督渠道。自觉将政府工作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通报),重大事项与民主党派协商,由人大审定积极开展评议,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单位进行评价。同时,畅通新闻监督渠道和人民群众监督渠道。

  四是坚决抓好问责执行。执行是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问责的权威性和量罚的准确性。问责决定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作出。责令辞职及以上的问责处理要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听取讨论。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注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及时纠正。行政问责所涉及的事实、方式、处罚一律向社会公开。

  五是进一步完善提升。长沙市现在实行的《办法》,是一次全新的尝试,没有现成模式和经验可以照搬,只能在积极稳妥推进的同时,科学总结,认真分析,不断完善。当前的行政问责,还只限于市政府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范围还没有延伸到区、县(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将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市)普遍实行问责制。

(该文发表于2003年第43期《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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