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阳光政府的新探索
(2008-06-24 1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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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论文 |
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动因
近几年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缺乏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制约,不能有效地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约束、制度化的社会监督。今年以来,长沙市尝试一种对行政行为全程监管的行政问责制度,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
探索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长沙今年以来着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大了“责任行政”的力度,其鲜明的创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过去我门主要是靠监察部门按行政法规军公务员进行监察处理,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问责;而行政问责制重点是对政府日常工作中,公务员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等失职的行为进行问责。它把监督管理寓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是一种管理的提升。如今年年价长沙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城管局、粮食局、体育局和公用事业局作为第一批实行问责制度的部门,年终将根据问责的有关内容进行问责,好的给予了肯定,不好的给予督查,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行政问责制所规定的问责内容比较全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必须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问责方式也比较全面,包括责今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结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行行政问责制,则使行政法规在处罚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行政问责制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效结合。
政府权力被分散赋予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手中,必须用责任、用制度来制约各种权力,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但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必须以一定的道德约束为基础。行政问责制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自我约束。行政问责制强调公务员履行职责之初就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履行不好就会受到责任追究、就应该检讨,受到批评,甚至辞职。这种规范化的管理.使公务员履行职责之初就有一条心理道德防线和制度高压线。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告诫行政者认真行使职责的力量。这种力量不仅是制度的力量,更是道德的力量。
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则包括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对政府的问责。长沙推出的行政问责制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由此可见,这样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实现了监督主体多元化,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体。
执行到位 讲求实效
行政问责制在长沙市实施两个多月来,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态度上、履行职责上都有明显进步。实践证明,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务实、有效的政府工作新举措。在今后工作中,需要采取更加切实可行和更加坚强有力的措施,来确保行政问责制的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突出抓好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新任行政负责人要进行行政问责方面的宣誓。通过行政问责的实例剖析,教育广大干部,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支持。
二是切实抓好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包括事前提醒、事中纠偏和事后调查,使行政问责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市政于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好职责的情况向上反馈,最后由节政府依制度按程序进行问责。各级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回顾总结、对照《办法》自查自纠,防微杜渐;如有重大事件或人大质问、媒体曝光等立即查实,主动问责,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损失。
三是贯彻落实民主监督。畅通人大、政协监督渠道。自觉将政府工作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通报),重大事项与民主党派协商,由人大审定积极开展评议,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单位进行评价。同时,畅通新闻监督渠道和人民群众监督渠道。
四是坚决抓好问责执行。执行是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问责的权威性和量罚的准确性。问责决定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作出。责令辞职及以上的问责处理要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听取讨论。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注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及时纠正。行政问责所涉及的事实、方式、处罚一律向社会公开。
五是进一步完善提升。长沙市现在实行的《办法》,是一次全新的尝试,没有现成模式和经验可以照搬,只能在积极稳妥推进的同时,科学总结,认真分析,不断完善。当前的行政问责,还只限于市政府对区县(市)和市直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范围还没有延伸到区、县(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将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市)普遍实行问责制。
(该文发表于2003年第43期《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