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德里达《文学行为》
(2017-06-03 11:50:50)雅克·德里达《文学行为》 1992
一、文学是一种奇怪的建制
解构主义大师德里达的思想锋芒指向西方整个形而上学的传统,并不存在哲学、文学等的区别,都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是写作的不同形式。“什么是文学”是文学理论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德里达认为,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一个文学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哲学问题,追问的是对文学本质的表述,目的是为了将文学同非文学区分开来,传统对文学的区分及其基础的建构,都源自哲学。反过来讲,“文学是什么”又颠覆了哲学对本质的执著和对真理的设想。怎样区分历史叙述、文学虚构与哲学反思呢?
德里达认为,文学是一种允许人们用任何方式来讲述任何事情的一种虚构的社会建制。不仅是一种建制的虚构,也是一种虚构的建制。要讲述一切,要通过形式化把一切意象汇聚到一起,同时,文学的规则也倾向于蔑视或消解法则,在讲述一切的经验中去思考法则的本质。因为,文学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建制,有其自身的规约和传统,但是这种虚构的建制又允许文学讲述一切,这就自然允许它可以摆脱规则、质疑规则。“文学”与“美文学”或“诗”之间作出区分是必要的,它们并非完全不同,诗、史诗等并不需要遵循“文学”的规约或传统,现代意义上的“文学”是晚近的产物,构成了文学生产的制度或社会—政治空间,影响了作品的内在结构。因此,文学并不是自然的存在,它并不具有一种天然的本质。
20世纪的文学创作,如乔伊斯、莫里斯·布朗肖、卡夫卡等人的作品是反传统文本,刻写在对文学的批判性的体验之内,事实上引发了我们关于“文学”的思考:文学是什么?它来自何处?我们应如何对待它?所以它们都是对传统文学建制的一种遗弃,因此它们也带来了文学建制的危机,也可以说,文学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性的结构,它的开始就是它的终结。“它开始于同其自身的制度性的某种关系,换言之,它的脆弱性、独特性的缺失以及对象的缺失。它的起源问题立即成了它的终结问题。它的被建构的历史就好像一座基本上从未存在过的纪念碑的废墟。它是废墟的历史,是生产出被讲述的、永远不会成为在场事件的记忆的叙述”。在“文学”制度之内已经蕴含了对自我的解构,因而,“文学”的制度就是毁灭自我的制度,这一规约制度永远都不会完成。
德里达认为,没有任何文本在实质上属于“文学”,文学也没有所谓的纯粹的独创性,人们可以对任何文本进行非超验式的阅读,所谓“超验的”阅读,是指超越对能指、形式和语言的兴趣,直接指向意义和所指的阅读。这种超验式的阅读表明,文学没有本质,所谓的“文学性”不是文本的自然本质和内在特性,“它是与文本有意向性关系的关联物,这种意向性关系作为一种要素或意向性层面而被整合进入文本自身,不管怎样,是传统或制度—社会的规则或多或少所固有的观念”(p.43)。这样,文学性变成了现象学式的意向性关系的关联物,它存在于知性结构和阅读之中,文学的本质是在书写和阅读“行为”的独创性的历史中被生产出来的一套客观的规则。
但是,仅仅终止对文本的“超验”的阅读不能够真正解决文学问题,没有任何一部文本能够避免这种超验式的阅读。而且,在拥有哲学内容之前,象写作或阅读这样的文学经验首先是一种哲学的经验。此外,如果说被宣称为文学的东西永远不会赋予自身“文学”这种本质的话,那么一部仅仅谈论文学或自我指涉的著作很快就会被抹掉。所以,“文学”处在本体论的边缘,它永远不会成为科学的、哲学的或者对话的。与此同时,文学又要对这些话语开放,所以,“文学”问题往往被语言的本质、真理与本质问题所纠缠,文学与哲学交叉在一起,使“文学”和阅读的传统深受“形而上学臆断”的支配,它们以各种方式栖息在文学与阅读之中,它们穿越了语言、语法和文化,因而成为一种结构性的存在,比如说主题、语态、形式、不同的体裁风格,等等,想要清除它们就变得不太可能。
德里达认为,很多人在谈到文学时强调虚构性,所有的文学都有虚构成分,但是并非所有文学都属于虚构这种体裁,应该找到一个新的语词,通过这种虚构性努力将语言的本质主题化。德里达赞同保罗·德曼所提出的修辞和反讽最终是解构性的观点。文本自身内在地蕴含着这种自我颠覆性的要素,很多典范的形而上学主题的著作反而比那些并不动摇传统写作模式和规范的激进的著作具有更为强烈的解构的作用。
二、文学行为具有一种施行性
在德里达看来,文学行为具有一种“施行性”。英国语言学家奥斯汀把话语分为两种:施行式和记述式,施行式话语无所谓真假,只是要完成一种所指行为,所以言语本身即是行为。德里达在此强调文学行为的施行性,意在说明文学没有本质,而是与规则有关,是一种历史性的建制。他以卡夫卡的一篇小说《在规则面前》为例说明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阅读的文本有其自身的身份、独创性和完整性,有其自身的界限;其次,这一文本有作者的署名,这是一种自我认同的标志;复次,在这一文本中的事件是相关的,它们共同的关系属于我们所说的“文学”。所以,不是因为它是叙述的或是虚构的或是被称作神话或寓言,它同命名的戏剧相关。德里达所关注的不是这些规则的普遍性,而是这一命名过程的独特性。命名具有了一种权威性,规则构成了一种禁令。
人们无法同规则直接接触,只能同规则的表征打交道,它们既是信使又是阻碍,告诉人们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是一个“延异”的过程,被推迟出现的是规则自身,而这种延迟又恰好是规则所赋予的。所以,规则其实什么都没有,只是一个专有名词。而我们面对的文本,就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延异,没有说出任何明确的东西,也没说出任何超出文本自身的东西,然而它仍然是不可理解的。我们没有触碰它的权力,它是一部“原创性”的文本,拒绝改变和变形,它在本质上具有不可读性。规则的历史性就是文学的历史性,“只有在规则的情境中才有作品的存在和它的实体,只有在处理好包括著作权、主体的身份、署名的意义以及创作、生产、再生产之间的区别等等问题的一定的规则的特定时期内,它才会成为‘文学’”(p.215)。
基于这样的认识,德里达认为,适用于“文学生产”的东西也适用于“文学的阅读”。因而文学批评一直也被“形而上学的臆断”所支配,但是文学批评同文学又有区别,它永远不会允许自己被客观化,不会被写作或阅读同化。传统批评认为自己能够揭示所评论文本的独特性和独创性,而德里达认为,一部文本只能出现一次,有自己的作者的署名,出版的日期等等,这确实是建制的独特性,但是解构主义批评所说的“独特性”是指处在作品的“内在”和“外在”的边缘,构成作品的躯体的那种
独特性。如果独特化始终存在,那么独特性就不会存在。如果这种独特性想要成为可被理解的,它就必须被分类、被分享并有成为某种归属。它被分为体裁、类型、语境、意义,等等。
比如说,关于文类问题。当“文类”被说出来,被听到并试图被接受的时候,其界限也就被确立起来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它的规范和禁令的确立。但是对文本来说,它却是通过话语过程再到类型的规则来标记限定它的文类的,所以,为了给某一部既定的文本确立它所属的文类就应该找到该文本所依存的共性,因而也就需要有一种符号使人们能够根据它来确定归属的文类。这样就带来了悖论,我们只能通过阅读来寻找不同的文本的共性,但又只能根据这种共性为文本确定归属的文类。而文本内部又是在进行着无休止的延异,所以,文本的结构其实颠覆了分类的确定性,没有非文类的文本,每个文本可能有一种或几种文类的特征,但是文本对文类的这种分享却并不代表这就是它的归属。
所以,独特性是要和自己相区别,以免自己被重复。但是没有了这种重复性,就不存在对文本的阅读,也就不存在任何的写作了。所以,文本都是“不纯”的。阅读和写作之间存在着一种独特性的争斗,相对于写作而言,阅读是一种副署名,它既要肯定、重复并尊重原来的署名,但是又将之引向别处,因而也就要甘冒背叛它的危险,从而创造又一个独特的(属于读者的)署名。而这种背叛事实上在原作署名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它是在召唤着后者,副署名被置于署名的规则之下,所以正是规则生产出了文学批评的历史。
在此基础上,德里达认为,所谓的“文学性”问题是成疑问的。因为“没有内在的标准能够保证一个文本的本质上的‘文学性’。不存在确定的文学的本质或存在。如果你打算去分析一部文学作品的全部要素,你将永远不会达到文学自身,只有分享或借用的一些特性,这些在别处,在别的文本中也能够找到,无论那是语言、意义或是所指(‘主观的’或‘客观的’)”。所以,作为一种某一社会群体达成一致的建制,“文学”的地位其实并不稳定,常常要被不断的修改。
为了颠覆传统的文学、哲学等等的建制,德里达主张写出一种既非哲学亦非文学的文本,但同时,这种文本应该保留对文学和哲学的记忆,这是一种没有历史、没有先例的建制。而根据这种理论,读者其实并不存在,他们是被生产出来的,他们只有在进入阅读,进入作品的时候才能存在。
三、影响
《文学行为》一书体现了德里达对文学理论的观点——尽管这样讲违背了德里达对“文学”的看法。他促使人们去思考文学理论学科的建制和学科规范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很多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它也使人们理解了解构主义文论和批评的基本观点,从而改变了对这种理论存在的种种误解。当然,“文学是什么”的问题依然会像幽灵一样缠绕着思考着的人们。
《西方文学理论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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