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处不在的尊严
张祚臣
在寂静无声的暗夜里,总有一些温暖的光亮就像港湾里航灯一样照耀着人们回家的路。某书店开启24小时营业模式,不管是夜读的市民、自习的大学生,还是外来务工人员、邋遢的流浪汉、城市的拾荒者,书店对待他们都一视同仁。哪怕只是进来休息,书店也一样给予充分的尊重。
这当然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行善”行为。显然外来务工人员、流浪汉、拾荒者都太不可能是潜在的消费者,如果从单纯的商业观点来看,书店的行为有点得不偿失,可是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考察,书店与顾客,不管其身份如何,他们都共同收获了一种叫做“尊严”的东西。
早期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把善的行为分为三种,“大善”、“中善”和“小善”。“大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小善”是物体之美。还有一种“中善”他把它叫做“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一种能力,自从亚当吃了苹果以后这种能力就如影随形,由此衍生出来一系列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比如生存权利、思想权利、致富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
自由意志就是人们可以选择这样做,也可以选择那样做,但是人类在获得权利的同时,当然也有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尽可能地行“善”。书店在选择没有分别地对待所有顾客的时候,也选择了尊严;进入书店的市民、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流浪者、拾荒者,他们作为人类的一份子,当然也有不可褫夺的权利,因而也应该享受一份尊严。
无独有偶,记得曾读过一篇小文,洛杉矶的一家咖啡馆,许多顾客在自己消费一杯咖啡的时候,往往会多买上一杯,让服务生写一张纸条贴在墙上。当流浪汉和买不起咖啡的穷人进来后,看到墙上的咖啡纸条,就会说:“来一杯墙上的咖啡”,服务生就会毕恭毕敬地奉上一杯已经付过钱的咖啡。这样既避免了施舍者的尴尬,也给了穷人以最大限度的尊严。
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的时候,才会享有尊严。在古代的中国,尊严常常是一种稀罕之物。罗素先生在考察了旧中国的传统文化之后,曾说在这种文化里只重家族内的私德,不重社会的公德公益,这种现象常常使人失去尊严;费孝通老先生也说,传统文化里存在着一种叫做“差序格局”的东西,与己关系近的就关心,关系远的就不关心或少关心,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当然不会有真正的尊严存在。
能否将尊严无有窒碍地施予每一个人,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但愿在这方面,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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