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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的正义”观照新婚姻法

(2011-08-20 14:03:14)
标签:

新婚姻法

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的正义

杂谈

分类: 杂文.杂感

 

      /张祚臣

实现社会正义并非象水浒里的英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那么简单。也不似众英雄们“打家劫舍”、“大碗吃肉,大碗喝酒”那般痛快。在现代西方的政治语境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并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道德。

罗尔斯在《正义论》里确立了两个正义原则,三个序列原则。这个序列被称为词典式序列。词典是有顺序的,正义原则也是有顺序的。政治权利的自由平等原则排在第一,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排在第二位,“差别原则”排在第三位。

“差别原则”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最少受惠者”换成我们的话说就是社会中极易“被侮辱和被损害的”那部分群体,也就是弱势群体。社会利益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是罗尔斯正义观最核心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公平的正义”观点。

罗尔斯认为仅有机会的均等是不够的,哪怕是自然禀赋,比如你的出身,你的智力也不是个人独有的,亦是一种社会资源。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一个人身为黑人或者白人、男人或者女人,生于达官贵人之家,还是庶民百姓之隅是不能选择的。相对于白人来说,黑人就是弱势群体,相对于男人来说,女人是弱势群体,相对于富人来说,穷人是弱势群体。一个人由儿童成长为成年人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也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呵护,所以各国都有《未成年保护法》。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一部分精英发现,一些少数族裔聚集的区域,学生的合格率太低,有些学校只有3%的人能升入四年制大学,40%的学生甚至不能从中学毕业,这些中学被称为“辍学工厂”。这些少数族裔的孩子要跟家庭背景良好、享受优越教育资源的白人孩子公平竞争上大学几乎难于上青天。

美国政府和社会精英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教育平权运动,1964年国会通过了《公民权利法》,教育资源要向少数族裔和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倾斜,黑人、西班牙裔、亚裔的孩子都有不同比例的优先照顾。这样,刚刚就任美国驻华大使的骆家辉在60年代才得以进入耶鲁大学就读。

这样的优先照顾当然要以强势的一方作出让步为前提。但是罗尔斯认为,整个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系统,人类是一个整体,我们的兄弟姐妹过得不好,我们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事实也是这样,经过四十多年的教育平权运动,美国的教育越来越普及,并为美国社会注入了持久不衰的活力。

作为婚姻中的女性,更是标准的弱势群体。经济资源大部分掌握在男人手里,女人要经历结婚、怀孕、生产、哺育,在生理上具有完全的劣势。向往有保障的生活原是一切动物的本能,雌鸟尚且要找捕虫多有巢的雄鸟呢。女人在爱情上的专一、经济上的依附性是有其生物学的基础的,或者说是由基因决定的。

更何况时间站在男人一边,时间是销蚀女人资本的利器。女人经过生子、哺育,抚养儿女,几十年后,年老色衰,顶着一副“备受摧残的面容”。而男人呢,正好是一朵花的年纪,小三小四正排着队等着呢。离婚吧,房子不是自己的,不离婚吧,那就只能受男人的窝囊气。极可能的后果是,回到三从四德的年代,女人忍气吞声,房子就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身上,婚姻中的女人无论怎样做,都绕不开这座大山。

据说新婚姻法的立法的原意是让爱情更纯净,让现在的年轻人不必为了房子而结婚,但是也很可能让女人为了房子不敢离婚。显然,结婚与离婚都是爱情自由的一部分。

生为男人女人,已经注定了出发点的不平等,这些自然禀赋的不同需要社会制度的调节,以消除由于出发点的不平等造成对弱势的一方生活前景的影响。立法的要义首先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基本的社会善所必须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不仅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更包括自尊的需要。对于婚姻中的女人来说,也许后者更为重要。

总之,新婚姻法的立法者也许照顾了经济权利的平等,但是却罔顾了自然禀赋和出发点的不平等,忽视了“差别原则”,以罗尔斯的观点观之,不能算是“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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