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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公民“不服从”,政府才会更守法(转帖)

(2010-05-17 14:11:09)
标签:

法律

不服从

中青报

办案经费

公民

沁阳

杂谈

分类: 政治.思考
中青报:公民“不服从”,政府才会更守法
文章提交者:沧海兰舟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河南沁阳市8名农民发传单称村支书有经济问题,此事引来当地公检法机关全力介入。最终,这些农民被挂牌示众并判刑。该事件曝光后引起中央领导重视,案件又被撤销。而地方政府也开始想办法让还关在看守所的农民“戴罪”离开,又督促他们领“补偿款”了事。农民们则希望当地政府认错,还他们清白。政府不认错,农民不愿领钱。政府又希望农民领钱结束此事,为此不断做着各种努力。(《新京报》5月13日)

同日《新京报》也报道,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法官陈本涛,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一方索要19000元办案经费,当事人将整个过程秘密录像,要求法院退还所谓办案经费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在这两件事中,我都看见了当下最稀缺的精神——公民不服从。河南的8位农民对腐败深恶痛绝,他们挺身举报,在身陷牢狱后又不愿地方政府不明不白地将他们释放,因为他们要争取自身名誉与权益。他们不愿再做封建臣民,不愿将官员的释放当做恩赐。他们想做一个享有法律权利和监督政府资格的公民。而作为公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政府的不守法行为不服从,从而争取自身权益。

政府从来就不会天然守法,反而是政府官员趋向于将权力滥用到极致,特别是在法治不健全和权力受不到有效监督的时候。在沁阳事件中,“错案的发生,有领导机关干预的因素存在,而办案部门盲目迎合领导意图”,沁阳的“一亩三分地”上和许多县一样,存在着绝对权力,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着司法的人财物,权力干预着司法,行政权力受不到应有监督与制约,所以,一个自诉案件在地方政府领导的干预下,顺利地成为公诉案件,并且顺利地被判刑。而在潍坊市这一事件中,更是法官知法犯法,而法院领导在事发后居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

这些事件中看不到权力的自觉,更看不到权力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公民要争取自身权利,唯有不服从,以权利对抗权力,争取媒体、舆论和来自上层领导的支持。公民不服从,才能敦促政府守法,才可能引起全社会对法治不健全和权力不受制约现状的清楚认识,才可能争取到自身合法权益,才有望推进法治的一步一步完善。如果沁阳的8位农民接受了政府不明不白的释放,不但他们永远是戴罪之身,而且,当地政府在以后还可能继续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因为付出的代价不大嘛。如果潍坊市被法官索要办案经费的当事人“打落的牙齿往肚里吞”,那当事法官下次还会开口向其他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公民的软弱和乡愿,最终不仅使自己的权益不明不白,还让其他公民和整个社会遭受更大祸害。

上世纪初,美国公民梭罗创导的“公民不服从”精神,应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遗产。在那些已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国度,尚需用“公民的不服从”来防范权力从笼子里跑出来伤人,那在我国正处于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伟大征程中,更应用“公民不服从”来防范政府的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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