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路漫漫其修远兮
(2009-04-27 23: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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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原创评论 |
本文发表于《互联网天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一则公开信息中透露,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将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共性的问题,进而归纳、统一到《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多年来一直被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放在研究重点,尤其是近两年在两会期间屡屡被提及,可见电子商务征税已经迫在眉睫。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这一税源的确不容小视。不过,由于电子商务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传统线下征收有颇多不同。这就导致无论从立法还是实际征管方面,都存在许多无法协调的难点。因此,电子商务征税适不适合出台?出台后会不会流于一纸空文?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索。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探索之路
在中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早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被提出并讨论,只是由于当时电子商务规模非常小,同时也基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务的目的而被搁置。但近两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工商部门开始把征税细则提上日程,并且在具体操作上进行区域性试水。
一、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张黎的公司通过网上交易,但以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
二、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该《意见》不仅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对个人卖家同样生效。
三、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
四、2009年两会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国税总局正在同相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希望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
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现实难题
对于电子商务应不应该征税的问题,我想答案是明确的,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行业健康发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法案。
一、电子商务税额相当可观,据调查,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如果按照3%的税率征收交易税,理论上国家税务部门可增加720亿元税收。
二、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广,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冲击,如果没有税收把关,发展中国家商品市场极易受到影响,因此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也亟待解决。
三、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避税的温床。国内企业通过B2C、C2C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商品,往往不开具发票,而网购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自觉,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税率转嫁给消费者,以致大量税收流失。不仅如此,一些大型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也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进行避税行为。
电子商务免税所导致的诸多隐患以及矛盾,都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立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行业,它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务模式,课税存在许多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其次,也就是业内人士最担忧的问题,即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否扼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哪些主体征税?起征点是多少?税收政策与扶持政策如何相辅相成?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一般分为B2B、B2C、C2C三种类型,其中C2C的主要构成为个体店主,C2C目前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带动下,正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一旦对C2C征税,那么网购价格低廉的优势或将荡然无存,税收政策如何做到适度有效,将极大的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思考
尽管电子商务征税存在许多老大难问题,但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趋势的一种必然结果。至于如何推进立法以及进入实际操作,以下建议或许值得借鉴:
一、加强舆论宣传以及市场研讨,在立法之前,包括专家学者、普通网民、电子商务从业者,应展开研究讨论,努力取得共识。
二、完善法规。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修改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传统的税收方式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因此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方式进行课税,比如在支付平台进行把关、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记录作为课税依据,把线下征税转移到线上进行。
四、对不同领域应区分对待,如企业间的B2B交易与个人间的C2C交易应作出相应衡量,设置起征点,做到张驰有度,以保护薄弱环节的发展动力。
有鉴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难度,目前的议程,或许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规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将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作者:薛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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