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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导游"与“小费”

(2008-06-03 02:23:58)
标签:

法律

小费

回扣

导游人员

中旅

山西

杂谈

2007年6月广中旅针对其价格较高的“国内游贵宾团”引入小费机制,以游客完全自愿为前提,如果游客对导游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予支付。这是国内游领域首次有旅行社将小费问题公开摆上台面。国内游引入小费机制是否合适,一时间引起各方争议。时隔一年后的今天,首部地方性导游管理法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的报酬中。“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小费与导游再次成了网上和市民的热门话题。

1987年国家旅游局曾出台文件明确禁止导游收受小费,“导游本人未主动索要,但收受小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所收小费”,但该文件目前已被废止。如今仍在沿用的1999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导游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索要小费不仅导游受罚,旅行社也受株连。谁叫你索要小费呢?谁叫你不管好导游呢?果真这样,咋一看,似乎挺有道理,仔细琢磨,里边不无问题。

作为一个省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从法律角度承认小费的合法性,绝非一年前广中旅探索的举措可以相提并论。如今山西此举一出,是一个大胆的尝试,是第一个敢吃螃蟹。本人认为,导游这个特殊的群体的生存和发展,虽然不关乎“国计”,但却关系到“民生”,关系到中国从旅游大国迈向旅游强国的进程。山西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值得肯定。

也许我们还没有忘记,从海南的导游回扣事件曝光后,导游成了大街小巷议论的焦点,导游几乎成了回扣的代名字,口诛笔伐的对象。一夜间,导游形象一落千丈,导游职业失去了昔日的光芒。

激烈的市场竞争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游客是被掠夺的目标,导游则成了这场战争的“炮灰”。导游(绝大部分没有薪金)每天起早贪黑,累死累活,像“猪八戒照镜子--里里外外不是人”。回扣多成了英雄,成了游客的“敌人”;捞不到回扣是狗熊,成了无能,接下来的路更艰难,生计难继。这场战争中,游客、旅行社、导游谁都没有获胜。前两年,全国部分地方,相继爆发了“我要维权,我要吃饭”的集体抗议,导游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成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是啊,我们不要忘记,全国导游虽然几十万同样也代表了一个社会阶层。他们与农民一样也是劳动阶级。因此,他们的劳动报酬也要引起重视,绝不能忽视。山西的做法就是对导游的关注,也充分体现了对旅游的重视。

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们的制度还有待于完善。虽然《劳动合同法》今年已经实施,但目前,我们还拿不出解决导游问题的更好办法。导游员拿小费并非国内创举,在国外已成惯例。从与国际接轨,从有利于导游队的稳定与发展,从有利于游客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有利于旅游的健康发展,我认为只要游客满意,出于自愿,不是索要,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在谈到小费与回扣问题时,2007年广之旅出境部副总王延光曾经表示,大家把讨论的焦点放在引入小费是否合理或者合法其实是比较可笑的,这件事情不存在是否合理或者合法这一说,因为小费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同为导游的收入,回扣和小费都是市场的产物,但回扣是景点的购物点与导游合作的结果,带有强制性;而小费是游客与导游默契约定的产物,带有自愿性,关键看旅行社让导游以什么样的姿态获取这两种收入,所以导游管理制度随市场逐步完善最重要。

我想,山西今天的尝试,也许就是全国明天的榜样。祝山西的导游薪酬改革一路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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