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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法律关系旅游者旅游质监所杂谈 |
旅游不再是新鲜事,目前绝大部分的旅游者还是参加旅行社组团来实现旅游目的。现在的旅游者维权意识增强了,旅游前一般都会与组团行社社签订合同。然而,关于组团旅行社(简称“组团社”)、旅游者与地方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一旦发生合同违约,就会造成旅游者维权难和旅游质监所调解处理难的尴尬局面。
我们都清楚旅游业综合性强,旅游法律关系复杂,旅游者与组团社有法律合同关系,并未与地接社签订合同,其旅游团款直接交给组团社,而非地接社。但直接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旅游者服务的却是地接社及其宾馆饭店、景区、购物店、旅游公司等等,地接社或其他各相关服务提供者与旅游者形成事实上的消费与服务关系。组团社按照与地接社的协议价格将团款(含服务费)转给地接社。但是,至今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这种合同关系,究竟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合作联营关系。但从一般惯例和法律关系上理解,通常认为组团社与地接社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并非合作联营的法律关系。因此,即便地接社违约,旅游者也不能直接向地接社索赔,只能回去向组团社索赔,组团社赔偿后向地接社追偿。但是当地接社违反合同约定,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时,旅游者往往希望在目的地维权,而地接社和目的地旅游质监所往往告知旅游者应回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很多旅游者对此很不理解,认为是目的地旅游质监所搞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是不作为。有的旅游者还因此到目的地政府上访,甚至闹事,造成不好影响。桂林发展旅游业已有30多年历史,旅游质监所成立也有21年,相对于全国来说比较早,处理旅游投诉积累了很多经验,一旦遇到此类投诉,都会将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合同关系理解为合作联营关系,处理及时、顺利,不会让游客将问题带回去处理。这毕竟是一种探索和实践,还是需要用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这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旅游纠纷的防范,才能有力、有效、有利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具体的法律实践来看,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旅行社与各相关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有利于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投诉处理等方面来看,笔者认为,将组团社与地接社的法律关系明确为合作联营关系比委托代理关系更有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合作联营关系后,旅游者与地接社之间就名正言顺存在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可以增强地接社的责任感,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同时旅游质监所在处理此类投诉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地接社的质量保证金,可以有力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国家旅游局层面上,在国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可以下发规范性文件,要求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旅行社与各相关服务提供者之间,在签订和同时必须明确是委托代理或合作联营关系。这样做可以弥补法律滞后的缺陷,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使旅游投诉处理有章可循。
再其次,国家旅游局应重新修订《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施行标准》,将旅行社之间因法律关系不明或纠纷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列入赔偿范围。这样做可以改变目前组接团旅行社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法律关系不清,导致组团社风险责任大,而地接社几乎没有风险责任的尴尬局面,从而清晰划分责任,合理承担义务,避免和预防投诉,及时、合理、有效、有力解决投诉。
因此,明确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重要,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在经营中预见到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处理旅游纠纷,而且可以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以上是笔者一管之见,还望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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