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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态复仇看中国死刑的存废

(2008-06-06 11:32:05)
标签:

法律

存废

废除死刑

杨三姐告状

同态复仇

杂谈

分类: 法苑奇谈

从同态复仇看中国死刑的存废

                   ——以评剧《杨三姐告状》为例 

源于对戏曲的挚爱,这次文章选择了现代评剧《杨三姐告状》为题材,故事以民国北洋军阀时期为社会背景,讲述的是杨二姐之夫高占英与高之大嫂裴氏、五嫂金玉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杨二姐在女儿病重之际好言相劝其夫,但是高占英却怀恨在心,与裴氏、金玉和高之叔父合谋将杨二姐杀害,并对外尤其是对杨二姐的娘家谎称是病死的,杨二姐之妹杨三娥从出殡当天的种种迹象中,觉得事有蹊跷,后又经其大表姐告知高占英与裴氏金玉的不正当关系,越发觉得她的姐姐死得不明不白,于是强迫其母同意自己去状告高占英,争取开棺验尸为杨二姐报仇。在杨三姐的唱词中有这样一句:“说什么中华民国七八载,年年战乱把人杀,这本是国家的大事我不懂,我却知杀人偿命千古一理是王法……”杨三姐的这段唱,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一个复仇观,因为“杀人偿命”是“千古一理,更是“王法,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千古一理是怎么来的吧。

复仇的观念,产生于氏族中相互援助和保护的习惯,特别是本氏族人受到外族人的欺凌时,要帮助复仇,以此来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并由此产生了血族复仇(全氏族实行复仇)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为血亲复仇,只限双方近亲之间。以后又规定了同态复仇的原则,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观。更往后,复仇就由赎罪来代替了。不过复仇观与儒家经典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赎罪观到最后并没有能真正的替代复仇观,相反的,复仇观念已然深入人心,尤其是西汉中期儒学踏上了主流统治地位,这就引发了儒家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期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该书成书于汉初,在微言大义里面提出的复仇主张尤为激烈。《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就有这样的说法:“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甚至主张说为国君的先祖报仇不受时间的限制(虽百世可也),更深者如“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第二阶段,是《礼记》的出现,说法稍趋缓和,但这部书中涉及复仇的文字互有歧义,反映了主张者中间思想的混乱。《礼记·檀弓上》有这样的说法:“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这里通过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之口来表述,更增强了权威性。其大意是:人处在有杀父母之仇时,要睡草席头枕木,以便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复仇。不出门当官,以示不与仇人共天下。与仇人相遇,不要转回家取来武器再与对方决斗,也就是说最好平时随身携带武器,一旦见到仇人就马上可以冲上去将其杀掉。

第三阶段,是《周礼》的面世,对复仇问题采取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以限制和减少复仇事件的出现。该书对报仇做了种种规定,例如报仇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只要事先到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那里呈报,登记了仇人的姓名,那么杀死仇人便不算犯罪。

随着儒学在社会上影响的加大,复仇的观念也在向纵深和广度方向发展。

《后汉书·桓谭传》里为我们介绍了向纵深发展的情形。第一,报仇已经不是只针对仇人个人,当仇人被国家法办处以死刑后,被害人的后代仍然因为没有亲手杀死仇人或者感觉一命抵一命还是有些不甘心,还想让对方家里多死几个人才叫扯平,于是寻机亲手杀掉对方家人。遇上对方又反手相报的,那么互相之间你来我往,杀个不停,杀人者一逃了之,国家法律在此时也会显得很无助;第二,西汉时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出现,曾经颁布法令告知:杀人后逃走使国家抓不到的,便处罚其亲属,全部徙边;相伤的,比一般伤人罪加重二等处罚,以图遏制私自复仇之风的扩散。复仇与禁止复仇之间的激烈竞争,实际上反映了礼法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

复仇向广度上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出,一是复仇不仅限于亲人,也可以为自己;不限于被杀伤,也可以是被侮辱;二是为朋友也可以列为复仇的类别。

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复仇的观念,伴随着儒家学说的深入人心,已经深深的烙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已然让我们这个民族也刻上了复仇的烙印。虽然我们国家在刑罚的种类上,早就突破了同态复仇的观念,而是使用了更为文明的自由刑以替代残酷的肉刑制度,但是死刑这一刑罚种类在历朝历代以至于今天的中国依旧没有被抛弃,这并不是统治者的残酷心理而致,而是在宣扬文明的同时,必须满足国人对同态复仇的需要,因为这种观念影响我们太深了,以至于制度不得不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然而伴随着现代文明,尤其是西方文明对我国的影响,一些有志之士,一些思想比较前卫的学者,也提出了死刑的废除问题,这也就引发了学术界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废除死刑,以期更符合西方“天赋人权”的观念,他们认为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既然国家要保护人的生命权,就不能轻易使其消失;而有些学者则要求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加大死刑执行量,显然这一观点十分激进,是不可取的;大部分学者则要求保留死刑,减少死刑,慎用死刑并避免适用死刑。随着司法日臻完善,严格限制死刑可避免使用或判刑不一定就会执行。如果废除死刑,那么最高刑就会是终生监禁,不仅会造成财物资源上的浪费,还会有罪犯越狱逃脱再报复社会的可能;根据罪行均衡原则,如果所犯之罪罪大恶极而不执行死刑,那么由于被害者家属“杀人偿命千古一理是王法”的仇恨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就会引发更多的刑事案件发生,也会使公民对国家司法失去信任。这也是“废除死刑论”至今仍然不是主流观点的主要原因。中国人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复仇的种子早已生根发芽,实难逆转,即使自己不能手刃仇人,也需要通过现代文明社会之法律制度来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很多时候我们的法官也很无奈,在那种“可判可不判(死刑)”的状况下,往往选择了“判,因为唯有这样才能“辩是非,正国法”(杨三姐的唱词),取得社会大众尤其是受害人家属的赞赏和信任,当然,这也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法律正义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本文暂且不表,且说死刑的存废问题。

经历了几千年历史洗礼的复仇观念,在中国人心中已然根深蒂固,很难在改变,尤其是在这方面的大的突破,所以,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荆棘满布。这也使得日益西化的中国当代法律,面临着严重的矛盾冲突。固然,我们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任何不考虑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需要或者说抽象的法律“正义”乃至于上升到“人权”理论的法律移植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死刑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满足了中国人的复仇心态,尤其是同态复仇的心态,“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中国人普遍承认的社会契约,但是,如今是一个倡导文明,倡导法治,倡导社会秩序的时代,所以中国人的这种复仇心态就必须依靠于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来得以满足。当然,我不敢说死刑将永久在中国存在,但是我觉得在中国要想废除死刑,将是一条很漫长的道路,必须要先改变人们“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否则死刑废除将无从谈起,但是要想改变一个民族几千年积淀而来的观念,又谈何容易呢。

 

 

参考资料:

张建国著   《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10月第一版

魏国库编著《中国历代刑法浅谈》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51月第一版

  力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 2006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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