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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芝麻官》所揭示的几个法律问题

(2008-06-04 20:20:49)
标签:

法律

按察司

大理寺

死刑案件

秦小莲

直隶

周星驰

九品芝麻官

杂谈

分类: 法苑奇谈

《九品芝麻官》所揭示的几个法律问题 

《九品芝麻官》是香港拍摄,由周星驰、吴孟达、苑琼丹等香港知名演员担纲主演的一部喜剧色彩极浓的电影。以前看过一些片段,尤其对苑琼丹所饰演之妓院老鸨与人吵架一段印象深刻。那时的我还未曾接触法学这个学科,知识储备也相当匮乏,故而观《九品芝麻官》,仅供娱乐而已,何况那时只看了一些影评类的片段。如今在《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这门课上再次观看这部影片,而且是完整观看,无疑是让我从中去领悟一些影片中暗含的法律问题。

其实,这对我来说颇为困难。首先,我的性格和习惯决定了我不太适应这种轻松幽默的艺术表现风格,加之窃以为这种电影十分荒诞无味,只能够让那些毫无品味之人在这种谬味中寻求一丝之快慰;其次,上了大学之后,一直处于比较迷茫的状态,专业知识的涵养还不够,要我从这样一部毫无历史依据之荒诞电影中窥见些法律问题来,实是一件难事。凑巧的是,最近为了写滕彪老师《法律与文学》一课的论文,被迫借了一本苏力先生之《法律与文学》来看,他是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来分析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抑或说分析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现象。可能源于我对中国传统戏剧尤其是戏曲的喜爱,这本书多多少少让我有了一些主动阅读的冲动,因而也帮助我看到了几个《九品芝麻官》中所反映的几个法律问题。

《九品芝麻官》讲述的是提督之子常威(倪星)垂涎秦小莲(张敏)的美色,趁机迷奸,事败后杀其夫家十三口,又收买证人,反诬告莲与家丁私通,莲屈打成招被判死刑。候补知县包龙星(周星驰)发现其中蹊跷,欲为莲翻案,夜潜现场验尸,反被诬陷毁尸灭迹。星逃狱后赴京告御状,中途几经波折,甚至于妓院偷生求存。适逢皇帝微服私访八大胡同,星为皇上摆脱窘境而得以翻身,终得三司会审为莲翻案。

从这样一部喜剧电影的着装,我们可以知道事件发生在清朝时期,而整个剧情又是围绕着常威和秦小莲两人之间的刑事诉讼展开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清朝的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清朝的审级制度。

清朝承袭明制,在中央设立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核拟死刑案件上报皇帝批准,批结全国充军流放案件,审理京师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及中央官吏犯罪案件;同时兼掌造办“黄册”(人命盗贼重案囚犯统计册及秋审事宜等统计册)、狱政管理、赃款罚没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大理寺是最高审判复核机关,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如发现刑部定拟不当,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参与秋审、朝审案件。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司法检察和审判监督机关,其司法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会谳——各省死刑案件经刑部核拟后,由都察院列署意见,再转大理寺复核,然后退回刑部办理题奏;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职责。按照三法司的职权划分,刑部掌审判,大理寺掌复核,都察院掌监察。但实际上刑部权力最大,几乎独揽审判大权,大理寺和都察院并无审判的实权。

在地方,清朝分为四个审级。

县(厅、州)为第一审级,有权审判笞、杖刑案件,徒、流、死刑案件经过初审后,须转呈府衙判决。凡属州县辖区内的轻微案件,均由州县自行审理;人命强盗等刑事案件,州县初审后,将案卷与案犯解赴府(直隶厅、州)审理。

府(直隶厅、州)为第二审级,负责审理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及不服州县判决的上诉、申诉案件。凡属州县上报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府(直隶厅、州)审理后提出判决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对府(直隶厅、州)上报的徒刑案卷进行复核,对充军、流、死刑案件及案犯进行复审;如无异议,签署意见上报督抚;发现问题,则驳回或改发其他州县重审。

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主要负责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复核按察司上报的充军、流刑案件;如对后者无异议,则咨报刑部听候批复。对于死刑案件,需对人犯亲自复审;如无疑义,签署意见专案奏报皇帝,并将副本咨送大理寺和都察院。

依据清朝关于人命案件的刑事诉讼规定,影片中秦小莲被县官问罪并且被判死刑难免与程序上有失当之处,但毕竟这是一部虚拟影片,也无可厚非,但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就不得不说了。秦小莲与常威一案由县官初审后,应该移送至府(直隶厅、州)审理,之后提出判决意见,上报省按察司,再由省按察司对案件进行复审,如无异议,签署意见上报督抚,再由督抚对人犯亲自复审,如无异议,签署意见专案奏报皇帝,并将副本咨送大理寺和都察院,之后再按三法司职权不同进行复核,最后才能定罪执行。这个程序是十分繁杂的,其实法律规定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能真正得到执行,今天的司法制度亦是如此,何况在毫无法治理念之清王朝。

另外,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看,古代中国实行“控审合一”的刑事诉讼原则,也就造成了“法官”的双重角色,县官不仅是案件的控诉者,还要担任案件的裁判者,如此一来,“法官”的公正性就受到质疑,居中裁判的角色就受到挑战。例如影片中候补县官包龙星发现事有蹊跷之后,便一心想要为秦小莲翻案,尤其是在案件交由名义上的三司会审之后,包龙星掌握了主审权,更是对常威之被告诉讼权利置若罔闻,并且使用了各种手段使案件朝着自己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固然最后包龙星为秦小莲翻了案,申了冤,大快人心。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未免有些不当,而且这样也会有失法律之尊严。因为一旦“法官”在诉讼中趋于追诉化,那么被告人的防御权就会受到大幅度的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因为没有中立的第三方的裁判者,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活动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很自然的,影片中的县官的双重身份也就导致了公堂上一个在今天看来很滑稽的事情,那就是“法官”和“辩护律师”之间存在着辩护上的博弈,但是大家应该清楚,这在古代社会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也是古代讼师地位不高,也对今天之律师地位造成了重大影响的原因。古代的讼师总是与官府辩理,更直接的是与一方长官辩理,而今日之辩护律师,是直接与国家之公诉机关辩理,难免有“敌强我弱之势,因此,律师在诉讼中所处的尴尬地位也可以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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