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法典对卫生健康行业的影响(之二)----医疗机构属于民法典中哪一类民事主体?

(2020-08-11 20:49:49)
标签:

民法典

卫生健康

分类: 医疗卫生监管专栏

三、民法典法条解读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我国,根据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后来,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中出现了其他组织,民事主体的范围、分类逐渐得以拓展。有人认为,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的民法典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做了很大调整,在民事主体方面的最大变化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类与自然人”“法人 相并列的民事主体,形成了民事主体的三分法 ;二是法人分类方式上采用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模式。

《民法典》第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自然人

《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本次民法典主要是将之前强调公民的成分去掉,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也无论大陆地区,还是港澳台地区,原则上都平等对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但是,对于非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民法典条文与之前的民法通则有不少变化。如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款。

《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5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具体制度层面,相对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自然人” 一章有三个方面的创新或者改变 :一是新增第16——胎儿利益的保护。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不算是创新,实质上是对以前立法的总结,1985 年《继承法》有保护胎儿利益的特留份规定。二是第19——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定为八周岁。三是监护制度涉及了诸多细化规定:如,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人、监护顺序,社会组织的参与等。

  2、法人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学界与立法者争论的最大焦点在于法人的分类,其中多数学者主张应参照德国立法例采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分类方式并非无懈可击,并不能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法人的 各种类型,比如:财团社团分类无法解决国有企业法人的问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最终都将成立为公司,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国有企业未必都能完全过渡到公司,即使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与社团法人仍然存在本质的区别,社团法人的理论无法对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作出合理的解释。

最终,《民法总则》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式,这是我国立法全新的法人分类方式,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在此基础上增加特别法人一节,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分类模式是对我国法治实践的提炼与坚持,尤其切合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人管理体制机制,这是当前最有体系化效益的法人分类方式。

《民法典》第76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87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96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在卫生健康领域,大部分从事营利或非营利活动的医疗机构是法人。因此,应当重点予以关注。实务中,医疗机构属于哪一类民事主体呢?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归类为营利法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当事人,还是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当事人?笔者以为,应当以《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当事人。理由是,《营业执照》是法人资格获取的法定途径,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对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允许相应的民事主体从事诊疗活动,因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确定民事主体,应以《营业执照》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归类为非营利法人。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这种类型,这些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只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第三种,法人内设或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的特点是,医疗机构本身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自然人发起设立。如很多学校、企业、养老院均有内设医疗机构,个人可以申请诊所设立。这些医疗机构既不是上述的自然人,也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这些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下文将要论述的非法人组织呢?后面再讨论。

3、非法人组织

把“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这是本次民法典的创举,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民法典没有提及其权利能力的问题,更没有提及其是否能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立法赋予非法人组织具有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在于满足社会现实需求,但其毕竟不同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能否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最根本区别。非法人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行为效果归其背后的发起人或设立人,由他们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非法人组织不 具有人格,但是具有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02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103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上述法人内设或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呢?

首先,非法人组织是否与之前的其他组织为同一个概念?上述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主要见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最高院列举的八种类型其他组织中,没有将上述医疗机构明确列入,但上述医疗机构符合其定义,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次,我们看一下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呢?在民法总则立法前后,曾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很多讨论,但遗憾的是,笔者没有检索到非法人组织是否包括法人内设或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的相关讨论。但从文义上来看,这类医疗机构的确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因此,无论是之前的其他组织,还是现在的非法人组织,都没有将法人内设或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明确规定为其范围之内,但笔者认为从概念及特征来看,可以将法人内设及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归类为非法人组织。当然,我们期待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能够有明确的解释。

 

 

                                   作者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纵横医药健康法律联盟成员

                                         202081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