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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法律困境(之一)

(2017-10-13 21:17:54)
标签:

医疗新技术

临床应用

法律

分类: 医药健康合规专栏

卢意光

 

        健康,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美好追求。特别是在病痛中挣扎的人,对健康更是无比强烈的渴望。因而,医疗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去研究、开发、应用医疗新技术。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医疗新技术合理的使用,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魏则西事件”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魏则西一家人耗尽了所有的积蓄,发现上当了,于是引发全国对“人性之恶”的大讨论。

        但是,当前的环境下,对于如何应用、监管医疗技术,特别是医疗新技术,无论是医疗企业、监管机构,还是立法机关,都有很大的困惑。本文尝试对此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    医疗企业(医疗机构)的困境

        对于医疗企业(医疗机构)来说,投入巨大的精力、财力研发医疗技术,其目的是应用于临床,以获取回报,但同时也担心存在法律风险,担心行业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而且,这种担心有其现实基础。

        (一)无法可依的困境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之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同时发布《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等原则,逐一列出了医疗技术名称,对于未在上述名单内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其他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但是,临床研究如何进行呢?2015年,国家卫计委曾发布过《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之后没有正式实施。因此,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该如何进行,在我国无法可依,是否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应该在什么样的机构实施?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过程如何管控?等等,均是立法的空白。因而,很多医疗机构,甚至非医疗机构,假借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之名,行临床应用之室,严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二)有法难依的困境

        国务院、国家卫计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之后,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按理来说,备案管理应该大大简化流程,但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与行政审批并无明显区别,而且,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这种处罚与未取得行政审批没有区别。这与《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要求“简政放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相一致,也导致医疗企业(医疗机构)有法难依,并不能真正从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中获得益处。

 

        (三)“劣币驱逐良币”的担忧

        虽然国家卫计委明确列出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并要求所列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但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患者端的强烈需求,大量医疗新技术还是在监管之外悄然应用,如干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很多医疗企业(医疗机构)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将其悄悄应用于临床。这就导致规范的医疗企业(医疗机构)受到严格监管,而不规范、不合法的医疗企业(医疗机构)反而难以监管,很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境,对于正常医疗企业(医疗机构)造成很大冲击,甚至生存困境。

        同时,由于立法及监管困境,非法医疗企业(医疗机构)很难发现、取证和查处,依法打击存在很多现实困难,这些都构成了医疗企业(医疗机构)的担忧。

                                    (未完待续。下期预告: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法律困境(之二)---监管机构的困境)

 

                                                    作者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医药健康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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