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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活动”与“健康管理”的区别(之一)

(2016-02-12 21:13:20)
标签:

健康管理

诊疗活动

杂谈

分类: 医药健康合规专栏
要想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还真不容易。
我们知道有很多反义词,如快与慢,热与冷,男与女,白天与黑夜,貌似界限分明,但要真想区分,也不是容易的事,就说白天与黑夜,是以太阳落山为准,还是天空漆黑为界,有段时间,在边界之间,实难区分。

何况,诊疗活动与健康管理,尚不是反义词,要想让它们泾渭分明,更非易事。但是,无论是民事主体,还是监管部门,都希望两者如何区别有个明确的说法,以便大家安全、安心地从事自己的工作,或履行自己的职责。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此详细讨论。

诊疗活动与健康管理,这两个词都是法律术语,可以参考其概念中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区分。
根据原卫生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疗活动,是指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2016年1月6日原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医疗救护员和健康管理师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健康管理师是指从事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进行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咨询与指导;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维护;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教育和推广;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

诊疗活动与健康管理进行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历史渊源。
从有人类活动的记载开始,就有最原始的诊疗。远古时期,人们在寻觅食物过程中,发现某些食物能缓和身体不适;当利用热石取暖时,发现利用骨针捶击特殊位置可舒缓某部位的痛楚,这些经验就是草药、针灸治疗的雏形。商代的甲骨卜辞反映殷代武丁时期的许多医学知识和医学活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了真正的职业医生,如医和、扁鹊等。受限于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当时的认识能力,医学与巫术、宗教,常常混在一起,直到今天,也还存在一些民间风俗、习惯与此相关,这也是诊疗活动的复杂性所在。我国对于诊疗活动进行法律上的定义,见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至此,将诊疗活动纳入严格的行政监管。

健康管理针对的也是人体生命健康,但重在预防疾病。早前,与养生、保健、养身等名词相通,指的是根据人体的生命过程规律,通过各种方法颐养生命、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的身心养护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健康管理,是20世纪50年代末最先在美国提出的概念(Managed
Care),其核心内容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对其医疗保险客户(包括疾病患者或高危人群)开展系统的健康管理,达到有效控制疾病的发生或发展,显著降低出险概率和实际医疗支出,从而减少医疗保险赔付损失的目的。随着实际业务内容的不断充实和发展,健康管理逐步发展成为一套专门的系统方案和营运业务,并开始出现区别于医院等传统医疗机构的专业健康管理公司,并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或直接面向个体需求,提供系统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

相对狭义的健康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指基于健康体检结果,建立专属健康档案,给出健康状况评估,并有针对性提出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据此,由专业人士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和跟踪辅导服务,使客户从社会、心理、环境、营养、运动等多个角度得到全面的健康维护和保障服务。

二、行为特征。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和治疗。
诊断,即通过各种医学手段和方法(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检查等),对患者进行检查,然后运用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对疾病进行判断。诊断的过程不仅是信息的采集,而且包括对信息的判断,给出具体的意见,包括初步意见和最终意见,是患者制订后续治疗方案的基础。

治疗,则是在诊断的基础上,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医学方法,来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其主要意图在于消除疾病,或阻止疾病的进展,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健康管理是指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采集、管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评估健康和疾病危险性;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制定健康促进计划;进行健康维护;进行健康教育、推广;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健康管理采集人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但不做出具体的诊断,有异常信息则提供给医疗机构进行判断;在进行健康维护和促进时,不采用药物、器械、手术等方法,而是通过饮食、生活作息等途径,来提高人体预防疾病的能力,如果需要医疗干预,则交给医疗机构进行。

由此可知,健康管理重在预防疾病,促进人体健康;而诊疗活动重在对疾病的判断和处理。
三、风险控制。
诊疗活动的风险在于其可能造成疾病的贻误或判断错误,以及药物、器械、手术等本身存在的医源性损害,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可能造成患者医疗损害,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诊疗活动的人员、机构及行为都设定了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而健康管理,由于其并不采用有创手段,也不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因此,对于健康管理,我国尚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但随着我国政府对健康管理的重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也在酝酿之中。2006年4月1日,《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将正式实施。

四、法定主体。
由于诊疗活动的风险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也就是说,诊疗活动只能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而对于健康管理,则相对较为宽松,只要民事主体的营业执照中包括“开展健康管理”,就可以开展该项业务。

诊疗活动与健康管理的区别,还有很多,也存在两者界限模糊的区域,立法上亦存在一些需要修订之处,另外,健康管理是个新兴行业,还在进一步发展之中,有些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

今天,先说这么多,其他问题,过几天再讲。


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2016年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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