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颅骨骨折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14-04-30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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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律师新生儿颅骨骨折 |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
我为什么要写今天这个案例,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是对办理此案的一个小结。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案件中,都充满着曲折甚至离奇的情节,本案亦然,与被告周旋对垒,尝尽酸甜苦辣,感谢当事人自始自终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和支持,让我能够为案件划上一个比较满意的句号,因此,着墨留影;
第二、本案未经医疗损害鉴定,法院直接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的判决说理部分值得大家研究,也值得其他法官学习,因为,实践中,医疗案件说理部分几乎全都是医疗鉴定的重复,法官能够针对性的分析并引出自己的观点,并不多见,值得肯定。
案件简要介绍如下,产妇因“孕39+1周”在某医疗机构接受剖宫产手术,新生儿出生时,Apgar评分10分,并发现右顶血肿2*3厘米。出生后第二天,新生儿突发左侧肢体抽搐,CT示,右侧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出生第三天,全麻下进行“右顶硬膜外血肿切除术”。
新生儿出生即出现骨折,并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家属当即与医疗机构交涉,但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于是复制封存了病历,在复制的病历中,发现两份手术记录。
家属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病历存在“不真实”的情形。
后家属起诉到法院,在病历质证过程中,除了发现手术记录有两份以外,还发现有部分病历没有封存,患方对于该部分未封存的病历不予认可,要求被告对不能提供真实病历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书摘录如下:“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给原告家属关于原告出生的手术记录有两份,内容有较大不同,且有关记述内容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不排除有一定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与原告共同封存病历时,未能将全部病历封存。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给原告家属信访答复中,亦认为被告病史存在不真实的情形,故可推定被告有过错。此外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给原告家属信访答复中明确原告出现的右侧顶骨骨折等系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伤,而且这种损伤难以被认定为意外,综上可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