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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剖宫术后出现不全截瘫

(2013-06-06 16:04:49)
标签:

并发症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鉴定意见

圆锥马尾综合征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01214日,产妇王某因孕38周,入住某妇产医院处准备分娩,分娩前检查:脊柱四肢无畸形,膝反射存在。

1215上午,产妇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术产妇诉,椎管麻醉穿刺时,下半身以下感觉疼痛,像电击般,并告知麻醉操作者,疼得厉害;医方陈述,常规消毒穿刺部位,见脑脊液回流后注入布比卡因8mg,患者诉右脚发热,拔除腰椎穿刺针,向头端置入硬膜外导管,留置3cm,固定导管后平躺于手术床,调节手术床水平倾斜位置,以调试麻醉平面,平面达胸8以下,围术期平面最高至胸6

剖宫产手术于1150开始,1215结束。术后予以舒芬太尼10ug硬膜外给药后接PCEA泵术后镇痛(泵内药物:诺杨10mg,罗哌卡因100mg,总量100ml,设置背景量2mlPCA2ml,锁时20min)。术毕产妇被送到病房。

当日下午5点,产妇下肢没有知觉,感觉不对劲,于是向护士反映,请麻醉师来看看,但麻醉师未来

第二天,即1216日上午,情况更加严重,家属于是再次请护士叫麻醉师来看看,麻醉师于下午400多过来,把镇痛泵拔除,无其他处理。21:30,家属帮助扶站时觉有小便流出。予以留置导尿。 

1217查体:会阴无痛觉,温觉消失,右侧为甚,诊断神经并发症-马尾综合征?予神经营养药及外院会诊。1218日,会诊诊断为圆锥马尾综合征、不全截瘫、神经源性膀胱肠道,建议肌肉电刺激治疗和起立训练。从此时开始,产妇开始进行康复治疗。

目前,产妇仍在进行治疗,借助外力(足托)支撑下行走,大小便失禁。

产妇得知自己的病情无法恢复后,与医院协商多次无果,于是将该妇产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认为:1术后麻醉随访中,医方对于患者出现的双下肢感觉麻木、运动和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症状认识不足,以致发现和处理上滞后,存在不足;患者目前存在圆锥-马尾综合征,不排除麻醉药物的潜在神经毒性作用及患者个体差异有关,临床防治有一定困难;3、经现场体格检查,患者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临床判断难以恢复。因此,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构成六级伤残。

 【律师评析】

本案中,产妇剖宫术后出现圆锥马尾综合征,属于麻醉并发症,据资料报道,发生率为万分之三点五。

根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麻醉分册)》,麻醉工作常规制度包括:1、麻醉前访视、会诊、讨论制度;2、麻醉管理与记录制度;3、麻醉后随访制度;4、麻醉并发症及意外的处理和登记报告制度。依据鉴定意见,与产妇剖宫术后出现圆锥马尾综合征损害结果有关的是麻醉后随访不力,以及麻醉并发症处理不善。

    一、麻醉后随访制度:1、麻醉后,麻醉医师应当随访病人1-3天,观察72小时恢复情况;2、即时发现麻醉后并发症,并予积极处理,发生麻醉并发症者应继续随访,记录有关资料,直至病人出院。产妇术后出现异常,医方对于患者出现的双下肢感觉麻木、运动和大小便功能障碍等症状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处理,延误了治疗时机,这是本案构成医疗损害的重要原因;

二、麻醉并发症的处理:一般认为,对于并发症的预防处理,医疗机构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预见义务、告知义务、规避义务和救治义务。本案中,医方麻醉前有预见并签署告知同意书,术中用药无明显不当,但对于并发症的救治不力,导致产妇人身损害结果至今难以恢复。

    所以,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和遵守诊疗规范,防止医疗损害,防范医患纠纷。

(注:本文已发表在其他刊物,如需转载,请与我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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