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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侵权案件责任程度的思考(兼评胎儿娩出不及时导致死亡案)

(2013-02-22 18:16:42)
标签:

责任程度

医疗损害

剖宫产

阴道大量流血

终止妊娠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我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医疗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程度。

    为了说明方便,举一个刚刚拿到判决书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某晚上21:30,产妇因怀孕37+5/7)周,阴道大量流血到被告医院急诊。检查后,医院给孕妇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诊断为前置胎盘?说如果再次出血就剖腹产,不出血的话就等下星期再说。住院三天后的凌晨038,孕妇再次大量出血,护士马上送产房,之后再次出血,决定即刻剖宫产,但直到145才开始手术,1:58娩出胎儿。手术期间,医生出来说小孩抢救无效死亡。胎盘病理诊断为“前置血管”。

本案经过三次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不相同。一次认为没有责任,一次认为轻微责任,还有一次认为主要责任。其实三次鉴定都围绕两个问题在论述:一是孕妇入院时,阴道大量流血该不该及时剖宫产;二是第二次出血,决定剖宫产后,延迟手术该不该承担责任。由于我们今天讨论如何确定责任程度,所以仅以两次认为有责任的鉴定书为基础进行说明。

对于第一个问题,两种意见是:第一种意见认为患者足月妊娠,无痛性阴道流血入院,出血量大于月经量,有终止妊娠的指征。医方在出血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妊娠,存在过错;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时并非绝对手术指征。

对于第二个问题,倒是意见比较统一,即第二次出血,被告已经决定手术,可是由于医疗机构管理缺陷,导致新生儿不能及时娩出,超过1小时,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而死亡。

对责任程度的表述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那到底如何确定责任程度呢?

我在这里讨论责任程度,并不代表我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恰恰相反,我用意也仅在于抛砖引玉,提出这个命题,因为我查阅了大量文献,发现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目前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减轻责任的理由是受害人有过错,那疾病参与度的法律地位如何?第二、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医疗管理损害,是否都应当考虑疾病参与度,还是仅限于医疗技术损害?如本文案例中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个医疗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这种情形是否应当将疾病参与度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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