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0年8月1日晚9时左右,患者吴某在吃枇杷时,不小心将枇杷核咽入气管,患者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患者被送到某医院急诊室,当时神志清楚,自行走进急诊室。
患者进了急诊室后,医生采用摁压肚子、拍背等方法抢救。
起初,患者神志清楚,站立在急诊室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可是抢救7、8分钟后,异物在强烈的敲击下,变换了位置,导致患者突然脸色发紫,瘫软下去,医生于是将患者抬到病床上,此时患者出现极度呼吸困难、烦躁,并在之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在急诊室抢救过程中,医生还安排家属将患者双腿抱起,倒立在病床上,拍打背部,但没有任何效果。家人只能在旁边慢慢地看着患者脸色变得发紫,心跳血压渐渐下降。
在患者家属一再强烈要求下,在入院后1小时左右,院方才使用气管镜,气管镜看见气管内异物,在使用气管镜过程中,患者心跳、血压出现自行恢复。气管镜未能取出异物,患者于是转手术室行“开胸气管异物取出术”,但此时已经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不对称,光反射消失。手术取出异物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由于患者延误时间太久,在ICU治疗15天后,终因脑缺氧时间过长而死亡。
【诉讼过程】
家属质疑该院延误抢救,没有在第一时间采用气管镜取出异物,在呼吸困难、严重窒息时没有积极处置,导致患者严重缺氧而死亡,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后,被告(医院)提出,该院治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是病情发展所致,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涉及专业问题,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本案由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被告请求法院居中调解,原被告因此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虽然第一次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案件事实不容否认,医疗机构的救治是不及时的,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与患者死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是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意识到这一点,才请求法院居中调解。
详细说明如下:
一、对于气管异物急症患者,没有及时检查异物位置并及时用医疗器具取出;
患者入院被诊断为“气管异物”,依据《临床诊疗指南》,气管异物是耳鼻喉科的急症,需要及时处理。治疗方案及原则为:用直接喉镜或支气管镜取出的手术治疗是主要而有效的治疗方法。(第463页)
被告在明知患者气管异物的情况下,不依照诊疗规范进行治疗,自行采取压肚子、拍背的不规范治疗,不仅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抢救时间,还导致异物变换位置,引起患者突然出现严重窒息,加重了患者的病情,是医源性的伤害。
Heimlich法一般用在医疗条件欠缺的状态,用于家庭急救。本案中,患者及时到达医院,被告盲目长时间对气管异物采用该手法,而不遵照诊疗规范进行急救,延误了患者极为宝贵的抢救时间,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在几十分钟内,采用Heimlich法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及时采用其他办法取出气管异物。
二、在患者出现严重窒息时,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呼吸困难,导致患者因长期窒息缺氧而死亡。
在患者出现严重窒息、烦躁的情况下,依据诊疗常规,应当及时解除呼吸困难,否则,脑部缺氧将导致严重后果,被告可以根据异物位置选择环甲膜切开术,或气管切开术等有效方法及时解除异物梗阻,使患者脱离缺氧状态。但是被告对于患者的严重窒息、烦躁,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患者脑部长期处在缺氧状态,最终死亡。
三、患者在误吸后10分钟左右到达医院,自行走进急诊室,这种情况,只要医院遵照诊疗常规,是完全可以救治的。
患者在误吸后,及时由120送往被告医院,患者步行走进急诊室,神智清醒,这种情况,只要医院遵照诊疗常规,是完全可以救治的。在急诊室被告错误治疗10分钟左右后,才突然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在本案的病历资料中,被告对于患者急诊入院,连基本生命体征(如血压)都没有测量,盲目采用手法治疗,延误了患者治疗时机,并加重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综上,患者误吸后及时到达被告医院,由于被告对于气管异物、严重呼吸困难不依照诊疗规范进行治疗,造成患者死亡,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律师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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