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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10-12-16 11:27:23)
标签:

上海市

医学会

医疗损害

法院

司法鉴定

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上海市、区医学会的意见基础上,就上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法院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受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损害后果依据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四、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由法院在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区县医学会中确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在区县医学会鉴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五、对于诉讼前的既有鉴定结论,如系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一般应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的鉴定,如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七、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鉴定须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将医学会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九、医学会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附件5)。
  十、医学会收到鉴定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 。。。
   (据说是内部文件,故仅公布部分内容,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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