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当作结核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2010-09-21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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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科医院肺科医院医疗事故健康医疗过错 |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
一年后(2006年5月),患者崔某前胸又出现包块,于是再次就诊于胸科医院,胸科医院认为患者还是结核引起的肿块,并进行抗痨治疗。后来由于抗痨效果不佳,患者又反复多次到胸科医院就诊,胸科医院还是当结核治疗,继续抗痨。
在反复多次就诊之后,患者崔某的病情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包块越长越大,并出现多个包块,2007年5月,患者住进上海市肺科医院(以下简称肺科医院),肺科医院对于胸科医院治疗效果不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是诊断为结核,继续抗痨。2007年6月,肺科医院安排患者出院。
从肺科医院处出院后,患者的病情并无改善,反而急剧恶化,患者于2007年6月又住进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昆山医院),在面对前面两家医院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昆山医院不仅没有及时总结经验,反而是再次草率诊断患者为结核,还是进行抗痨治疗。
在昆山医院处的治疗毫无效果。2007年7月,患者就诊于瑞金医院,该院排除了结核的可能,并经过一系列检查,发现患者系“恶性淋巴瘤”,可惜治疗时机已经被耽搁,患者还是不幸去世。
原告不服鉴定结论,认为胸科医院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且肺科医院、昆山医院均存在明显过错。理由是:
1、胸科医院的医疗过错除了鉴定指出的未重视鉴别诊断、延误治疗以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抗痨药物的不当使用:对于一个淋巴瘤患者,处在和肿瘤细胞战斗的艰苦阶段,大量抗痨药物的不当使用,将极大的摧毁患者的免疫力,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
(2)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不足:被告胸科医院在自己长达一年没有确切病理依据的情况下,盲目自信,判断患者就是结核,没有及时建议患者转到综合性的医院进行诊治,客观上导致患者失去了及时诊治的机会。
2、肺科医院的医疗过错
比较肺科医院和瑞金医院的穿刺记录,不难看出,肺科医院的问题在于:
(1)在没有确诊时,肺科医院仅做了一次穿刺,而瑞金医院做了3次,两家医院的责任心一对比就很明显看出差别;
(2)对待异常情况,细胞有变形的情况下,肺科医院病理科的提示是“请结合临床”,而瑞金医院病理科的提示是“建议作组织病理学检查排除淋巴瘤可能”。也就是说,瑞金医院的病理科更负责任,对临床医生的提示更有方向性,而肺科医院“请结合临床”仅提出疑问,而没有进一步寻求解决疑问的方法;
(3)患者入住肺科医院离死亡只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在患者处于肿瘤晚期的情况下,肺科医院的病理科居然没有发现患者真正的疾病,实属不应该。
3、昆山医院存在的过错
虽然这是一家级别相对较低的医院,可是,昆山医院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明确诊断,盲目崇拜大医院,特别是在大医院根本没有确诊的情况下,还是盲从。
所以,三被告都有责任,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多次开庭,法院最终认定,胸科医院、肺科医院、昆山医院对原告损失分别承担40%、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约15万元。
律师评析:
代理本案中,我有以下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鉴定结论的本质是专家证言,不是判决的唯一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当经过法庭的质证和认证,认定合法有效之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自认为不懂医学,从而过分依赖鉴定结论,使得司法鉴定事实上篡夺了司法裁判权。众所周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一直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如果法院过分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将导致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本案中,审判人员充分行使自身的职权,主动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肺科医院和昆山医院的医疗过错,在鉴定未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依据案件材料并结合庭审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实在难能可贵。
二、医疗事故没有死亡赔偿金是个立法的遗憾
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没有支持的原因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项目,这是个立法的遗憾。
缺少死亡赔偿金,导致对伤残患者的赔偿明显高于对死亡患者的赔偿,不仅有违公平正义,更有可能引起“治残不如治死”的恶果。
所幸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已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