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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

(2010-05-14 16:26:38)
标签:

法律

财产案件

医疗损害赔偿

卢意光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

杂谈

    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一般人不太关注这个问题。因为法院反正收支两条线,没必要多收。但是,我发现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不一。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当按照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可是,有些法院的收费却是按照财产案件在收取案件受理费,比按照人格权损害赔偿的收费多出很多。

     看来,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权利是需要争取的,一点不假。

     如果你的案件正要去立案,不妨想想看,我的以上文字是否有道理,如果觉得有道理,法院要按照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不妨据理力争,请永远相信,法治社会不是别人给的,是我们共同争取的。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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