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3月3日晚,晶晶(化名)2岁生日,父母刚送走前来道贺的客人,就发现晶晶神态异常,一摸额头,有点烫,父母想,赶紧安排孩子睡觉,说不定是太疲劳了。可是,半夜大约11点,细心的父母发现晶晶不仅没有退热,反而有抽搐症状,家里人赶紧送晶晶到附近的医院急诊。
到医院后,一量体温:39.5℃,咽红,扁桃体阴性,心肺阴性,并查了血常规,诊断为“高热惊厥”。接诊医生给予退热,5%GS100ml+头孢硫脒0.5克、5%GS100ml+更昔洛韦0.05克,静脉滴注。
凌晨2点左右,输液结束后,晶晶的额头没有那么烫了,接诊医院于是安排晶晶回家,并嘱咐上午再来复诊。回家后,大约凌晨5点左右,晶晶突发抽搐,神志不清,面色发苷,口吐白沫。晶晶家人赶紧又送到医院急诊,测体温38℃,医院立即安排晶晶住院治疗,入院体检:体温37.3℃,血压测不到。神志不清,气急,呼吸60次/分,口唇紫绀,口吐少量粉红色泡沫,四肢肌张力增高,末端冷。入院诊断为:抽搐原因待查?医院给予吸氧、吸痰等治疗,晶晶的症状似乎有所好转,家里人刚想舒口气,可是上午9点左右,晶晶突然口吐大量粉红色泡沫样液体,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肺出血、败血症;抽搐原因待查。
家属悲痛万分,完全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在拿到死亡诊断时,发现医院一直对晶晶的病情没有明确诊断,医院也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后,全家商议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晶晶死亡原因。
一个月后,尸检报告为:1、中毒性菌痢;2、急性肺淤血。死亡原因:呼吸衰竭。
【审判过程摘要】
原告起诉认为:患儿晶晶的病情为中毒性菌痢,病情危重,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第一次就诊时,在不能明确诊断时,没有要求患儿留院观察,一致患儿在家突发抽搐时,没有抢救设施,延误了患儿的治疗抢救。在第二次再次就诊时,医院对于患儿危重的病情也没有足够的估计,没有安排进一步检查,仅是对症处理,导致患儿病情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儿不幸死亡。
被告辩称: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儿初诊时仅有发热,虽有惊厥,但无明显消化道症状、也无神经系统与循环系统异常体征,所以,首诊并无不当。患儿二次入院后,由于病情进展过快,来不及检查处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对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未能对患儿进行全面检查以明确诊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点体会,想和大家交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中毒性菌痢多见于2~7岁体质好的儿童。起病急骤,全身中毒症状明显,高热有时达40℃以上,而肠道炎症反应极轻。这是由于痢疾杆菌内毒素的作用,并且可能与某些儿童的特异性体质有关。中毒型菌痢又可分为休克型、脑型和混合型。临床上起病急骤,表现为高热、意识障碍、抽搐。若不及时治疗,病情继续发展,可出现休克、昏迷。也可由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致全身皮肤和各脏器出血儿死亡。
治疗方案一般是:1、抗感染;2、控制高热与惊厥;3、循环衰竭的治疗;4、防治脑水肿与呼吸衰竭等。
中毒性菌痢应当与以下疾病鉴别:1、高热惊厥;2、中毒性肺炎;3、流行性乙型脑炎(简称乙脑);4、脑型疟疾;5、脱水性休克;6、重度中暑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除了要重视与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同的程序以外,如证据交换、举证质证、核对病历资料、排列证据目录、计算赔偿依据、归纳鉴定要点等,本案要重点关注的是鉴定专家的选取。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部分都要涉及到鉴定,法院经常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很多人不重视鉴定专家的选取,这是错误的,因为鉴定专家的学科不同,分析问题的角度就有区别,这常常是鉴定是否能够揭示案件事实,甚至鉴定是否公正客观的重要原因。很多案件当事人抱怨鉴定不公平,对案情说理不充分,其实,这常常与鉴定专家的抽取不当有关。
鉴定专家的抽取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二是对口;三是分配合理。下面分别说明:
所谓全面,即是鉴定专家的学科应当涵盖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事实,如本案中患儿高热涉及儿科,中毒性菌痢又涉及消化内科,患儿抢救涉及急诊医学科。所以,在选取专家是,要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如果对死因有争议,还可以抽取法医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
所谓对口,就是鉴定专家的学科与案情相对应,如本案中,小儿外科专家就不适合于参加鉴定。
所谓分配合理:就是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这有助于保证鉴定的公正客观。
在选取鉴定专家时,医患双方与医学会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相互沟通,当事人对于鉴定专家组成认可之后,需要进行书面确认。
所以,本案的专家组成应当是:儿科、消化内科、急诊医学科,其中儿科为主要学科。
在选取专家后,鉴定会的发言也非常重要,鉴于篇幅所限,有关鉴定会发言的注意事项放在其他案例评析中加以说明。
“纳税人”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虽然我国的百姓自古就要缴纳各种捐税,可是直到西方“纳税人”概念传到我国之后,我们才开始思考,我们缴纳的捐款、税收是否应当告诉我们怎么用的,中国中央政府为了顺应这种世界潮流,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该《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我们姑且不说这些传闻是否属实,也许的确存在夸张,但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心知肚明:我们的政府有能力战胜任何自然灾害,但是至今仍然无法有效遏制部分官员的腐败。于是,我们捐出去的钱款是否真正的救济了灾民,还是被腐败分子侵贪占用了?我们一定要追问这个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所捐的款物,还关系到灾区人民的生命,更严肃的是,在灾害面前,中华民族万众一心,这种伟大的人性光辉,是否会因为腐败问题而泯灭!
所以,我以一个公民的名义、以一个捐款者的名义,强烈建议政府每日公开地震捐款的收支情况!给灾区人民一个交代,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全世界人民一个交代,也给中央政府一个机会,向全国、全世界表明彻底根除腐败的决心!
我们不是不相信纪委、也不是不相信审计,只是,我们深深的惦记着那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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