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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儿脊柱裂唐氏综合征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
这无疑给张玲全家当头一击,辛苦十月怀胎,居然生出一个先天性的畸形儿,而且,今后治愈的希望也极其渺茫。于是,张玲决定要和该医院打一场官司。
【审理过程概要】
张玲及男婴作为原告起诉医院,要求被告医院对自己及孩子的损害做出赔偿。
被告辩称,该医院对张玲所做的产前检查符合诊疗常规。新生儿开放性脊柱裂系先天性疾病,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选择及身体健康权,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审理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了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鉴定认为:1、医方在产前诊断中没有发现严重神经管畸形并终止妊娠,与脊柱裂儿的出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在化验检查提示脊柱裂高风险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诊疗常规对胎儿进行密切随访检查,医方未向孕妇及家属告知妊娠高风险情况,使孕妇及家属丧失了知情选择权;3、脊柱裂是多基因、多因素的先天性疾病,畸形的发展与医方的医疗处理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鉴定结论为双方之间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解析】
一、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
据世界卫生组织多年统计结果表明,先天性缺陷的胎儿,一半将于生前流产或出生时死亡,另一半将进入社会。这不仅给某些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增加了社会负担,因此作好预防提倡优生,既是家庭需要,也是国家需要。预防工作主要是:①遗传咨询:提高对遗传疾病的认识,明确家系遗传疾病对胎儿影响的可能性,必要时需作染色体检查;②婚姻指导:杜绝近亲婚姻及不宜结婚生育者结婚或生育,作好婚前保健;③孕期保健:定期孕期检查,注意孕期卫生,避免接触有害致畸因素,少去环境污染严重场所,防止病毒感染和药物致畸,特别是孕早期尤宜注意;④产前诊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产前诊断:35岁以上高龄孕妇,分娩过畸形儿或先天愚性儿等先天性疾病者,夫妇一方为遗传病或染色体病者,有习惯性流产、早产、死胎、新生儿死亡等不良孕产史者,妊娠早期曾经受过较大剂量辐射或者受过病毒感染或较长期服用过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者。
对于一般的孕妇,则施行产前筛查,产前筛查是采用简便、可行、无创的检查方法,对发病率高、病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唐氏综合症)或先天畸形(神经管畸形等)进行产前筛查,检出子代具有出生缺陷高风险的人群。产前筛查要做到充分告知,并由孕妇自行选择。在产前筛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本案例中,在化验检查提示脊柱裂高风险的情况下,医院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的另一重点是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或Down综合症,属常染色体畸变,是小儿染色体病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婴中发生率约1/(600~800),母亲年龄愈大,本病的发病率愈高。
二、
本案中,被告医院侵犯了孕妇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患者、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成为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人权。随着因计划生育的开展和产前检查纠纷时有发生等情况,生育选择权已经成为一个热门法律概念。
对于患先天性脊柱裂的男婴,被告医院又侵犯了他什么权利呢?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侵犯了孕妇的知情权,导致先天性畸形儿的出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无异议。但到底被告侵权了新生儿什么权利?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也仅表示为“被告知情权处理不当,导致畸形儿出生,故原告受到的侵害显而易见”。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引入“错误出生”或“不当出生”的概念,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实际上,医学伦理专家对此问题也是争论不休。
在具体案例中,除了考虑法律层面的问题以外,还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人口状况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来进行分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