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传统、思维习惯以及地域差别,在中国审理医疗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两派,一派以北京为代表,典型的表现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在赔偿问题上,对于医疗差错引起的死亡案件,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死亡赔偿金;另一派以上海为代表,所有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如医生在医院外私自看病致人损害),则委托法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医疗事故引起的死亡没有死亡赔偿金。由于时代的发展及“以人为本”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我代理的全国各个地区的案件,发现大部分地区,更多法院的选择北京模式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以前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取消,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一步表明北京决心将医疗案件的赔偿标准纳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淡化医疗事故的司法概念。
可是,到目前为止,上海方面还没有迹象表明,要将医疗事故纳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畴。
就是这个问题把我难住了,为什么?我现在这个案件,是某医院存在几个方面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其中有误诊误治,还有实习生非法行医,根据上海的习惯,前者肯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后者呢?如果也适用《条例》,那么,不仅法理上自相矛盾,而且受害人就失去了死亡赔偿金,可是,如果不适用《条例》,则要分别起诉,因为一个判决书怎么可能适用两部法律?
这个困难,完全是人造出来的,因为,只要在医院死亡的赔偿也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所以,我们呼吁上海高院尽快将两种赔偿统一起来.我在想:如果上海医院的病人能够享受一般公民的待遇,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也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那个时候,上海病人真的有福了,上海律师也没有这么头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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