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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 上海法治报 >>
黄女士在某医院手术,术后,医院认为她恢复良好,就安排了一位刚毕业的医学生担任其管床医生。黄女士患有糖尿病,术后血糖一直无法控制,后继发肺部感染,此时才引起医院重视,但时机已晚。术后一个月,黄女士不幸去世。
黄女士的家人后来发现,这位刚毕业的医学生既无医师资格,更无执业证书,而术后大部分医嘱都由他一人签名。黄女士的家人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失,但不知能否追究医院及这位医学生的非法行医责任?
卢意光律师解答:
2005年,卫生部对暂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能否从事诊疗活动有专门批复:“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所以,该医院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毕业生作为患者管床医生并独立开医嘱,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卫生部批复还指出:“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对于该毕业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005年卫生部有关批复的意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卫生部认为暂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就是非法行医,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而是按照一般人身伤害来处理。
所以,黄女士家人可按照一般人身伤害追究医院及该医生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