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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瘤Ⅳ期竟被切除多处器官

(2008-05-10 19:04:18)
标签:

医疗鉴定

淋巴瘤

误诊

肿瘤

重新鉴定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推翻三次医疗鉴定患者终获赔偿

    拿到法院判令医院败诉的一审判决书,原告杨先生不禁和其老伴当庭相拥而泣,要知道对于已被医院误切除多处器官的杨先生来说,比起经济上的赔偿,他更看重的是这次来之不易的判决。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将向我们讲述这起官司背后的离奇曲折。其中更难能可贵的是,虽然先后三次的医疗鉴定均不认为杨先生的器官切除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

案件回放
体检后多处器官被切除

    3年前,刚从南京某高校退休的杨先生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咽喉部有占位,妻子蔡女士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异常,于是督促其到医院去查个究竟。经过一系列检查,院方并没有发现有肿瘤细胞,但CT提示为“环后区占位”。据此,医生建议杨先生住院治疗,并在之后不久即制定出了一套“颈段食管切除+全喉切除+胃咽吻合术”的手术方案。
    对于一下子要切除那么多的器官,妻子蔡女士当然无法接受,便数次就此手术询问院方,除了手术,是否还有其他治疗方法,但是均得到“没有”的答复。无奈,蔡女士只得在同意书上签字。
    可是在手术过程中,院方突然发现杨先生整个颈段食道都被肿瘤侵犯。根据肿瘤组织的快速冰冻病理切片报告显示,这属于恶性肿瘤。当即,蔡女士再度询问主刀医生有无既定手术方案以外的其他治疗方法,却依然得到和前几次相同的答复。
    术后10多天,肿瘤组织检查报告出来,显示为“食管上段恶性淋巴瘤B系”,亦即“淋巴瘤IV期”。对于如此专业的术语,患者当然无法明晰,也就只笼统理解为肿瘤。
    但是,20天后,杨先生颈部右边缝合处红肿压痛,经查是肿瘤复发,随后被立即转该院肿瘤科进行化疗。为何切除多个器官后,肿瘤还会那么快复发?此时杨先生不禁开始对手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产生了怀疑。
    凑巧的是,在转入肿瘤科后不久,杨先生结识了其中的一位医生,一次闲谈中他惊讶的得知,其实淋巴瘤与其它部位肿瘤不同,对淋巴瘤IV期病人来说,切除器官根本毫无意义,而化疗才是有效的手段。之后,将信将疑的老伴蔡女士走访了多位肿瘤科医生,得到的意见竟都是如此。

 

离奇经过
鉴定会上碰到假专家

    这一事实犹如一道晴空霹雳,完全将患者和其老伴“打”闷了,但是在清醒之后,杨某夫妇认为医院的之前的器官切除手术已构成了误诊误治,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院方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法院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杨先生对此不服,遂申请更高一级别医学会复核鉴定。没想到,这一次“复核”却让杨某夫妇“大开眼界”。
    在医学会鉴定会上,蔡女士发现其中一个“专家”很面熟,正是其前一次去医学会投诉接待过她的一位老先生,对此,蔡女士一阵窃喜,认为这个老先生对自己反映的一些情况比较了解,或许到时候还能帮帮自己呢。
    然而,这一次的复核结果却还是让蔡女士大失所望,于是她找到了那位面熟的“专家”想了解些缘由。谁知这位老先生却坦言,自己并非专家,对鉴定结果也是一无所知。他只是因为当天正好有位专家缺席才临时被叫去的,且事先被交代“在会场不要说一句话”。
    花了3200元专家鉴定费,到头来对方却找了个假冒专家来糊弄自己,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鉴定程序,蔡女士当即就鉴定结果向医学会提出了质疑,可是对方一开始先矢口否认,到后来干脆丢下一句“这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有事找法院”便不再理会蔡女士了。
    法院得知此情况,觉得事态严重,于是出面进行交涉,虽然最终医学会同意重新鉴定,但是事隔三个月后召开的第三次鉴定会却还是让蔡女士心灰意冷,因为结论仍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拿着最终的鉴定报告,杨某夫妇几近绝望,他们不曾想到,自己已经被误切了多处器官,到最后竟连讨回公道的地方都没有。经过多方打听,他们找到了专门代理医疗案件的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在代理该案件后,认为医学会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但要在法庭上推翻鉴定,难度还是不小。

庭审结果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在法庭上,卢律师提出,鉴定程序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而本案中,杨先生多处器官被切除,肯定涉及伤残等级,所以应当安排法医参加鉴定,但是几次鉴定都没有法医参加,违反了法律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
    其次,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合法、有效。但几次鉴定安排五官科作为主要学科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杨先生最后确诊是淋巴瘤,属于肿瘤科的范畴,所以应当将肿瘤科确定为主要学科。
    另外,卢律师认为,医学会重新鉴定时应当重新安排鉴定专家,因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患双方在鉴定之前是无法知道鉴定专家的具体名单。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当事人私下里给鉴定专家打招呼。现在,医学会鉴定会已经开过,是谁在鉴定,医方一目了然,这就存在重新鉴定之前打招呼的可能性。
    同时,卢律师引用了大量的权威书籍及文献来说明被告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患者杨先生是得淋巴瘤晚期,手术切除器官不仅没有意义,反而增加患者的痛苦,降低其生活质量,增加创口感染的机会,而化疗才是患者最合适的治疗方法。从患者术后20天不到就出现肿瘤复发,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手术没有必要。
    卢律师表示,院方的主要过错在于,对于肿瘤病人,术前应当尽可能活检以明确诊断,在术中仅仅得知“恶性肿瘤”,但并不能明确为哪一种恶性肿瘤时,应当停止手术,即使一定要按照术前的安排切除器官,也要再次征求家属意见,并告知风险。如今,医生越俎代庖,不征求家属的意见就贸然切除器官,事后证明也是错误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承担责任。
    最后,经过多方努力,法院没有采信医学会的鉴定,认为被告医院术前术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判令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文引自新闻报道,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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