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医院之间存在医疗争议,起诉到法院。不久,他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开庭这天杨某需要接受透析治疗,他希望改日开庭,但被法官拒绝。最近,法院下达裁定书,称杨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杨某不知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因此,对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是不可以上诉的。理由如下:法律规定的裁定适用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涉及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裁定,另一部分是涉及诉讼程序是否进行及应急制度的裁定,其中涉及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其他裁定由于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诉权,则不可以上诉。
当然,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理,当事人还有申请复议权。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审过程中,法院以自动撤诉处理的,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恢复原一审程序。这种撤销裁定应当以院长的名义作出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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