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刘强东关注的“社交电商”本质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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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营销杂谈 |
近日,刘强东在接受采访是谈到社交电商,并指出产品销售的本质是品牌和品质,无论是电商、社交电商还是零售,所面临的问题都是一样的。刘强东还强调:便宜没好货,便宜的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未必是好处……
从刘强东的话语之中,可以分析到两个方面的端倪,一是社交电商已经形成了足够大的规模和影响力,已经开始引起传统电商企业的绝对关注了;一是整个电商产业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更有效更明确的监管。
从根本上来说,电商是鼓励并支持“创业”的一种形式,任何个人都存在通过电商的模式售卖产品并获得个人回报的可能。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后置性”,给了很多不法商贩利用电商“非见面交易”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机会。
虽然觉得“传统电商”这个词汇有些突兀,但是考虑与社交电商的对比,也只能用“传统”来形容了。一直以来,我认为“传统电商”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销售渠道”,而是一个有着商品宣传、展示与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渠道,在这样一个逻辑上,就比较容易理解社交电商的存在模型是怎样的了。
如果“传统电商”≈“广告营销”的话,那么可以把“社交电商”看作是“口碑营销”——针对消费者,利用更可信的渠道来发布产品信息,并引发销售行为——“形成口碑”曾经被认为是营销的“终极目标”,无论是针对品牌、产品,熟人的推荐总是要比第三方的宣传可信的多。
微商的朋友圈营销虽然也有批发代理机制,但是到了最终端的销售卖家的时候,他所面对的消费者基本都是朋友圈里面的“好友”。同理,那些不管用什么形式而成名的网红做“视频推销”,消耗的也是他们在粉丝当中的信任与信誉。说起来,真的感觉那些利用视频平台播放的推销视频很有网络版“电视购物”的影子,不知道这是不是更加证明了现在市场上个所说的“电商”其实就是“广告”的证据。
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现在是一个“流量为王”的商业环境,这也让资本和商人疯了一样地去关注“眼球”、“入口”,而在“流量”来了之后呢?就电商而言,一个个体店铺售卖假货、次货的犯错成本是很低的,哪怕它是一家企业——被封停之后完全可以重开一个账号,继续做自己的事情——没有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犯错的人会继续犯错,也会对周围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如果从品牌的角度来看,可以把每一个有号召力的“网红”、“IP”都当作一个品牌企业,他们所售卖的产品也就是这个品牌的受众。我认为不应该在事情发生之前,就默认或者很笼统地定义“社交电商”交易中的产品都属于“价廉质劣”,价廉未必不会“物美”,一切的概念不该由商家自身、竞争对手或者媒体来评判,而是必须出台相关的规定来规范企业与市场。
实物体验店是一种消费场景,置身于其中的消费者并不需要太多的主观猜测,极端一点说,这种消费更趋于理性。而电商方面,“想当然”的逻辑存在的更多,让本来就属于“感性大框架”内的“消费行为”变得更加感性。“社交电商”也是电商,更准确的说是电商这种广告表现形式当中的一个分支——软性视频广告。针对这种广告形式的出现,所需要的监管也应当是复合型的,不仅需要互联网视频监管部门的出现,更需要广告监管部门、质量检验监管部门……等多方面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