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一判决书,发现诉讼案件越来越不好玩。
就延迟履行违约金问题一审对方没有要求调低,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加五万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出卖人上诉只是提自己没有违约行为,违约的是买受人,就迟延履行为违约金调整问题还是一个字也没有提。法院说理部分也没明确调整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判项里面直接就给万五变万二了,其他维持。这律师之间的水平让法院的判决给抹平了。
现实中很多律师碰见迟延履行违约金问题,不主动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导致在深圳15年16年房屋买卖违约潮,出现大量继续履行加万五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畸形判决,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有些都到了房价的三分之一还多,也有到了购房款的一半。一方面是律师没有意识到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调整或免除。另一方面是一审法官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庭程序,在庭审中就违约金的高低问题询问违约方的意见,导致自己写判决时左右为难。
实际上所有的万五判决均是畸形判决,法律适用上值得商榷。2015年,2016年,深圳二手房违约潮中二审有几个业主找我代理,我二审要求法院调整迟延履行违约金
,基本都是改判的万二。
调整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这是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些上涨过高的案件实际上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法院甚至可以不支持迟延履行违约金。
合同签订时只给了三万定金,到合同履行首期监管时,房价上涨了一半或一倍,在物权还是出卖人,出卖人一直支付月供的情况下,法院无人敢用情势变更判令合同解除或撤销,这本身就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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