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因限购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
今天看到有媒体刊登对限购政策的解读,发现有些媒体上有同行的解读是观点错误。于是我修改了下。
有四种情形,四种责任认定:
一是“限购令”出台以前达成买卖协议并已网签的,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限购令”出台以前签订买卖协议,但未提交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未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双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限购令”出台后,双方在明知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可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限购令”出台后,一方明知或应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后,无过错方不承担责任,没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