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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公交车坠河事件,绝不能各大五十大板

(2018-11-02 16:59:24)
标签:

万州公交坠河

攻击司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类: 世事

万州公交车坠河事件,绝不能各大五十大板

万州公交坠河事件,致死十余人,随着录像恢复,真相大白:原来是个愚蠢的妇人仅仅因为误站,强行要求停车未果后,竟两次攻击驾车的司机,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

毫无疑问,司机在应对妇人袭击时处置不当,同车人员未及时加以制止都多种因素,都与方向盘失控有一定关系。但以“司乘互殴”定论,有关方面确有不得已之苦衷,公论或有分歧,但这其中的公义、公理必须得有明辨。

公交司机在驾车时,须确保乘客安全,这是公交公司对于司机的职业要求。但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乘客无端攻击情形,要司机完全没有反抗,有时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这次是个女乘客,攻击力度有限,但司机如果丝毫不予反抗,接下来的砸头也未必没有可能。所以,一旦发生乘客攻击司机的情况,司机首先采取的安全动作,唯有立刻熄火停车。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袭击公交车司机的情况已经屡次发生,是需要对这种行为通过立法加以严惩了。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着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在其履职过程中,他的人身安全,必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于这一点,航空器、火车等司机,既有空间隔离设施加以保护,同时,一旦有人有攻击行为,即为刑事犯罪,事后亦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公共交通中,公交司机同时承担驾车、收费等工作,不可能与乘客处于隔离状态,而且公交车辆也没有这个条件,因此,对于乘客对于司机的攻击行为,必须给予严惩。

目前我国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于公交车辆司机的攻击行为,没有严格界定。公交公司对于司机在确保乘客安全的规定,只是司机的职责要求;但在受到攻击时,他们与乘客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攻击人员不是扬长而去,就是以道歉了事,而于其攻击行为毫无追究。这种轻纵,是造成万州惨案的重要原因。

因此,最高法应该对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劫持船只、汽车罪要作出补充解释,袭击船只、汽车司机,应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在驾车过程中,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恶意辱骂司机等行为,会引起司机情绪的波动乃至失控,同样是造成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此类行为亦应予以行政拘留等惩处。

回到万州坠车案件,这位女乘客的行为,已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人死固然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无可逃避,与其名下相关的私有财产,应该立予冻结,以待赔偿。如此处置,可以为放肆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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