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来了“防卫过当”!
(2018-09-05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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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蓄意杀人云南楚雄非法传销 |
分类: 法制 |
又来了“防卫过当”!
昆山砍人者被反砍,以警方判定“正当防卫”而撤案;云南保山又来了一个不准“防卫过当”案。案情的起因是,小张被一个传销团伙控制,非法监禁长达20天,行动被严密控制。最后他与传销团伙监工发生冲突,将监工扼死。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致死起诉,而律师以防卫过当辩护。
据报道,在冲突过程中,监工王某用手掐住小张脖子,小张则用绳子勒住王某脖子。双方难受之际,小张提议双手同时松手,但王某拒绝,最后送了命。
如果案情如报道所说,又是一个典型的无限正当防卫案例,被检察机关和律师都弄混了。
这个传销组织已被公安机关认定破获,那么就是一个犯罪组织,而所谓“监工”王某,即系犯罪团伙成员。在传销团伙中,限制误入其中的人员的人身自由,监工是具体执行者。对于企图逃离的受害者,威胁、监禁、禁食、殴打,是家常便饭。这些“监工”作为罪犯,与一般从犯不同。
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任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非法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限制人是可以采取暴力手段捍卫自己权利,也就是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小张既已具有正当防卫权利,那么,搏斗过程中,他的至多只是“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而对王某来说,如果搏斗过程中致死小张,那他就是故意杀人。小张与“监工”王某在此时的生命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等价的。
再继续推论。小张在摆脱非法拘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这个过程中所有的危险和可能性,还得承受失败可能带来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因此,一个思维正常的年青人,当然会做好充分准备乃至与犯罪分子搏命,这是非常情况下为捍卫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正常人都会有的“蓄意”。乘“监工”注意分散或人员减少乃至孤立的机会,一击而中,大概也在情理之中。何况在这次搏斗过程中,“监工”王某还有扼人脖子、要人性命的严重行为。所以,律师完全可以正当防卫辩护。
公民在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立场应该是鼓励公民勇于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对斗争过程中采取的某些过当行为,要有相当的宽容度,这样才能制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熖。一定要让犯罪分子记住:你侵犯别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你的生命权与受害人的生命权是不等价的。
云南保山法庭怎么审理这个案件,有昆山前例在,希望能有个公正裁决。如果这个“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变成中国法庭的“纸上谈兵”,关门算了。这么多年来,传销团伙屡禁不住,原来是中国法庭不准被拘禁人以暴力争取自由造成的!
如果我被非法拘禁,我会想办法拿到刀子、铁器等一切可能致拘禁者于死地的“凶器”,坚决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以防止受到犯罪集团更严重的侵犯。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应急的“常识”,就“蓄意”了,怎么着?如果判我蓄决杀人,那么,接下来对我的侵犯,就是所谓的“人民法院”了。你还能代表“人民”么?
小张为了逃脱非法拘禁,在搏斗过程中致死罪犯,被起诉犯蓄意杀人罪,意味着20年以上乃至死刑严厉惩罚,一旦判决,同时还要承担6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能泡制这么一个荒唐的结果,制造一个明知道的冤案,云南楚雄检察院的先生们,你们有脑子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