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还需要说“防卫过当”么?
(2018-08-30 2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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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
分类: 法制 |
这事还需要说“防卫过当”么?
最近昆山的砍人者被砍的事件,沸沸扬扬。被砍人反砍死砍人的刘某,也是饶口令的相声题材。现在,大众关心的是这位砍死人的大哥有没有防止过当?
的确,中国这些年来的“防卫过当”早已被司法界的某些不称职的法官用成了大众笑话,还有些毫无法律精神的律师、学者出来帮腔。因此,弄得老百姓不知道如何正当防卫了,中国也就没了“正当防卫”。
在我看来,这个刘某人及其同伙同时向那位大哥进行攻击时,那位大哥即事实上获得无限防卫权利。
具有无限防卫权利一般具有三个要件,一是对方为过错方;其次对方的人数、体力、器械明显强于防卫一方;第三,对方的行为具有残伤乃至杀害当事人威胁。
此案非常清楚,过错方在刘某一伙。驾车开进非机动车道,迫使非机动车驾驶员离道不成,先强行搬开机动车,继又群起殴打。各位注意,此时对方已涉嫌刑事犯罪,非机动车驾驶员即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权利。
刘某人等人在对方并无反抗的情况下,非但没有罢手,而且从汽车内取出刀具,向对方挥舞,在这种情况下,夺刀反砍成功,只是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幸运,同时,他也在事实上具有了无限自卫的权利。
他最后行使这个权利与否,只是他的仁慈,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没有半毛钱关系。但作死的刘某又送上了要自己命的最后一句话,“别跑,我车上还有枪。”
当然,在对方失去反击能力的情况下,再行攻击致人死命,从情理上似乎有“过当”之嫌。但这种“过当”,首先要依过错方有无残害或杀害对方的行为作为标准,因为由此而引起的生死搏斗,局外人无权判决哪一拳正当,哪一刀过当。请律师和法官们注意,这是常识!当加害人对别人施暴,试图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的时候,他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不懂得这个基本的法理,就别到法界混饭吃了。
其次,在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情况下,弱者有权无限防卫。俗话说,三拳难敌四手,弱者临阵拼搏,非采取非常手段击倒击毙一两人,不足以维护自己人身安全。这个条件,那位非机动车驾驶员同样具备。进而言之,如果另两位帮手还在可能发起攻击范围之内,他还可以继续砍杀。
法律的正当防卫原则,旨在搏斗过程中保护无过错方;防卫过当,主旨在于防范过错方或双方都有过错在搏斗的情况下,过度行使自卫权力。法律平衡运用,首先看过错方有无威胁他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举动,如有,他本人的生命权即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过错方有无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攻击情节,如有,即在事实上形成对自卫方造成人身威胁,则无过错方的自卫,不以是否伤害对方生命为限,而对方群体丧失攻击能力为限。如果无过错方或弱势方先行攻击,过错方的自卫则以对方丧失攻击能力为限,否则即为防卫过当。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在确定攻击方丧失攻击能力的情况,评估自卫方防卫过度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如过错方发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攻击,民众自发抵制,其权力与警察是一样的,只要作案人未停止相应行动,其生命权即不受法律保护,对其致命一击,亦不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有些法院对于“过度自卫”的规定应用过滥,不管是非和自卫的危险程度,要求无过错受害人如何如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丢掉了。这么个简单明白的案情,会弄出一个防卫过当的议论,真令人可笑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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