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如何入法?
(2013-06-29 09: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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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刑法修订范悦购买服务杂谈 |
分类: 法制 |
“性贿赂”如何入法?
商人出资给原国家档案局副司长范悦包养情妇的事件网爆之后,有关“性贿赂”是否犯罪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话题。
根据目前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按照这一规定,“性贿赂”这一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却无法定性为“犯罪”并据以量刑,因此,引起了舆论要求修改刑法相关规定的强烈呼吁。
“性贿赂”是种事实上的贿赂关系,因为通过提供这种“特殊服务”,请托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中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问题只是这个“贿赂”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财物”这一条件,所以无法据以量刑。
“性贿赂”是否可以根据其情节,按嫖娼论处呢?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卖淫嫖娼,属于治安行政管理范围,处罚仅为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不在刑事处罚范围。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发现有嫖娼行为,除行政拘留以外,还要被开除公职,这还不涉及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加上后者,仅行政拘留、开除公职,显然失之过轻。所以,舆论关于“性贿赂”入刑法的要求,在法理上是符合刑罪相当的道理的。
问题是“性贿赂”如何入刑法?
首先,“性贿赂”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我看来,目前刑法只以“财物”作为贿赂的标志,其实,贿赂的标志还应该包括“购买服务”,“性服务”只是请托人购买的诸多服务之一。最近国家要求公务人员上缴高档会所的会员卡,其实也是“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其与“性贿赂”的差距只是行为的道德界线不像性服务那样清晰而已。此外,购买服务的形式尚有旅游、度假、美容等等,只要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购买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相关,都应属于行贿罪范畴。因此,我建议,刑法有关贿赂罪的定义,可以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请托人购买服务的,以受贿论处。”
其次,“性贿赂”如何量刑。任何罪名,一要罪名成立证据,二要有量刑标准。目前的贿赂罪量刑,主要以财物作为标的物,根据其价值划分不同量刑标准。“购买服务”也可以根据所购买服务的支出费用进行折算。但“性服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大多不以“嫖资”这种形式出现,而是以“情人”、“包养”之类的特殊性服务形式出现,罪与非罪、贿与不贿的界限不那么清晰,请托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也比较隐蔽,在司法审判上难度很大。我的建议是:只要提供性服务者与请托人、被请托人存在人际与财务上的联系证据,就可以入罪。量刑标准,如无确切金额可以折算,先参照嫖娼行为适当加重,定半年至一年的刑期。可以确定为“嫖资”并且数额超过一年以上徒刑的,照相应财物折算判处刑期。以后再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样,审判官就可以据以操作了。
最后,关于“购买服务”的行贿罪,不能仅以“数额巨大”量刑,其中“性贿赂”可以定性为“性质恶劣”的行贿罪,对行贿人要加重处罚。因为“性贿赂”与其他贿赂不同,对受贿人具有“道德绑架”的性质,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既无法“退赃”,也无法消灭“人证”,很难摆脱请托人的控制而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公众利益“止损”,往往是超陷越深,而公众利益损失越来越大。所以,从维护公众利益而言,对请托人以性服务方式进行贿赂从重惩处,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是在与司法实践的互动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的。在刑法上不断“打补丁”,是古往今来通行的做法。但“打补丁”之前,各方都需要慎重论证切磋,既要搞准罪名的定义和量刑标准与其他罪行处罚的平衡,又以考虑审判员的可操作性。作为法律界的“外行”,我在这里“班门弄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