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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道德惩罚不能触犯人类的法制精神

(2012-08-05 06:59:37)
标签:

奥运精神

法制精神

伦敦奥运会

体育

分类: 世事

体育道德惩罚不能触犯人类的法制精神

在国际羽联决定将小组比赛中故意消极的中国运动员于扬、王晓理等判罚下场之后,我曾经讲过,根据“精神”而不是根据“规则”处罚运动员,恐怕是本届奥运员开的一个恶例。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站在奥运精神道德制高点的伦奥组委会有点招架不住。

英国自行车队在开局不利的情况下,故意摔车,造成比赛中止,不得不重新比赛。在比赛不利的情况下,故意摔车,显然是违反奥运精神的一个范例,引起舆论的谴责,但奥组委的回答是“合理利用规则”。

中国自行车队在摘取金牌的时刻,裁判突然作出了中国队员违规而取消金牌的裁决,调取的录像也不能证明中国队员违规。证据规则在伦奥失效,伦敦奥组委对维护奥运精神又负到什么责任?

更荒唐的事同样发生在羽毛球赛场。当中国运动员汪鑫因赛场湿滑请示裁判允许擦干地面,竟遭裁判拒绝,以致汪鑫滑倒受伤,最终不得不中场退出比赛。对于羽联裁判不守奥运精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的行为,伦奥组委也没有祭起“奥运精神”进行处罚。

在体育道德与体育规则面前,伦敦奥组委显然进退失据,没有章法。从根据道德精神来处罚中韩等国运动员开始,伦敦奥组委就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众所周知,在体育竞赛中,有违体育精神的合理利用规则比比皆是。蓝球赛场上,得分微弱领先的一方在赛事结束前一分钟左右,都会采取消极控球的手段拖延时间。足球赛场上,为阻扼对手的攻势,故意制造犯规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利用比赛规则以争取本方在竞赛中的胜利,从来都是体育竞赛技巧的有机组成部分。领队、教练根据赛场的局势和赛情,采取不同的策略以确保胜利,是他们的责任。这是“战场”,哪些仗需要死打、硬打,哪些仗不需要死打、硬打,领队、教练的运筹帷屋,与战场上的指挥者是一样的。什么仗都死打硬打,最后赢不了胜利,这样的军事指挥员是不合格的,这样的领队、教练就合格了吗?买到了两个运动队都不需要死打、硬打的赛票,观众自然感到“吃亏”。但舆论把商业交易的精神变成了奥运精神来说事,岂不是也变了味?

中国羽毛球队这次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奥运精神,做得过火了。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对有关运动员、教练和领队给予强烈的道德谴责,责成国际羽联修改规则;中韩两国运动员在赛场上的消极表现,没有达到竞赛起码的观赏质量,损害了观众的利益,应处以罚款。但中国运动员没有违犯羽毛球赛场的规则,不能处罚运动员和教练。

这个道理,与道德之于法律的关系是一样的。如果没有禁止见死不救的法律,我们只能对见死不救者进行道德谴责,而不能将他们绳之于法。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合理避税,有违公民义务的道德,但国家也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为什么,因为尊重法律,也是人类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种道德观念。

不按照规则来处理运动场上发生的各种复杂事件,损害的是比奥运精神更高层次的道德观念。我们推崇奥运精神,只是因为它体现了体育道德观念,但这种体育道德观念即使在奥运会的现场,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赞同奥组委有权不依规则而处罚运动员、运动队的话,那么我们是否也能赞同国际组织、国家政权不依照国际法、国家的行政法规而根据某种道德观念行事呢?在举世用奥运精神声讨中韩等国运动员的时候,我们得认真思考一下,我们是否正在触犯人类需要共守的更高层次的道德禁忌呢?

在英国这块具有悠久立宪历史国土上举办的奥运会,竟会在道德与规则关系上步入违背人类法制精神的禁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请伦敦奥组委的先生们记住:奥运精神不能高于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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