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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不杀,只因杀出了昏官

(2011-07-11 22:42:37)
标签:

李昌奎

云南高院

杂谈

分类: 法制

李昌奎不杀,只因杀出了昏官

近来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持续升温,这决不是一种大众狂欢的围观,而是人民群众出于对于司法审判这一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最后防线的危机感。

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可谓罪大恶极。一身而犯三罪,两条命案,竟在高院复审时由死刑改为死缓,如果不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那才是当今世界的咄咄怪事。

细观云南高院的回应,几乎没有一条理由能够成立。

理由之一,本案不同于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固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十分慎重。但慎用死刑,并非将此类原因引发的案件一概废除死刑。这种连最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都不会正确运用的说词,如何能够自圆其说?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也是一窍不通。宽严相济,古以有之。杀人偿命,是世界上几乎所有民族有法以来的基本司法原则,但都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对这一简单原则进行了修正。众所周知的正当防卫就是一例。武松杀了西门庆、潘金莲而只判了流刑,这种“宽严相济”在《水浒传》中就有,可见“杀人偿命”也并非中国人一以贯之的传统观念。这样的说词岂不是对中国民众智力的一种嘲讽?

理由之二,“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这哪像是司法官的话语?更像是道德家的说教。受害人家庭成员如果通过其他手段报复李昌奎,可以说是“冤冤相报”,现在的问题是李昌奎依法当处以死刑,国家依法判处他死刑,决不是什么“冤冤相报”,这点起码的道理都不懂,竟然执掌法衡,令人愤慨!

云南高院回应中其他挑衅民众常识和智力的语言已不足深论,如此逻辑不通、毫无法制常识的言论出之高院法官之口,只能说半路杀出了昏官,才使本来明明白白的铁案办成了糊涂案!

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慎用死刑,一般适用于突发性冲突、被害人明显存在过错、被害人致死原因复杂、施害人积极补救等情况,而并非所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都可以不用死刑。民间社会存在着大量家庭、邻里因财产、债务、感情等诸多矛盾,有些矛盾处于十分尖锐的状态,只是慑于法律严惩而不敢铤而走险。云南高院这一判例的免死牌一立,将使一些本已十分尖锐的民间矛盾直接采取生死相搏的形式出现,社会后果极其严重。

南京鼓楼法院的判例,使全国人不敢施手援助摔倒老人,云南高院的判例如果成立,将使全国的冤家都“先下手为强”!人民群众能够允许中国的司法如此荒诞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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