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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与五教授呼吁书的思考

(2011-06-11 23:58:54)
标签:

药家鑫

五教授呼吁书

杂谈

分类: 法制

药家鑫案与五教授呼吁书的思考

药家鑫案随着药家鑫的死刑执行而结束。对一个年轻生命的这样结束,坚决要求判处死刑的大众没有狂欢,这与审案过程中的群情激动形成鲜明的反差。这反映了大众在强烈关注此案审判过程中司法公正的同时,依然不失对于生命权的珍惜和失去生命权的惋惜。

但在药案发生和审理过程中,许多知识分子,包括法律界的一些专家,发表的意见与大众舆论形成了尖锐矛盾,引起了网民的强烈谴责。这个问题,需要知识界认真反思。我仔细看了五教授对于药案的呼吁书,其无知和浅薄令我吃惊。作为“同类”,我虽然不赞成网民对于他们人格的辱骂,但是,实在难以认同他们对大众舆论的贵族老爷式的态度、他们所标榜的所谓文明和他们几个人所掌握的抽象“真理”。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这是人类文明初期对于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力进行惩罚的公平标准。后世对于人身和生命权侵犯全部复杂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在此基本原则之上发展而来,根据动机、手段,调适惩罚标准,以其他刑罚手段代替原始的同态复仇手段,这些都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在等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利用政治权力,通过立法,把不同等级的人置于法律上不公平的地位。因此,这种经济政治社会的不平等十分鲜明地反映在封建时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成为那个时代民众要求司法公正、公平的奢望。代表现代文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经济基础中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渗透到法律领域结果,也是人类长期奋斗的阶段性成果。

有些法学家担心舆论绑架法官,如果从单纯的法律审判角度来看,自然可以。但是,从人类的历史发展看,司法活动从来都是在与权力、舆论和社会的互动中运行的。从法律的制订过程到审判过程、审决后的执行过程,都是如此。即使从现代法制的角度看,一些发达国家也力求在审判过程中注意充分吸收民意。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由来自民间的陪审团投票决定有罪无罪,再由法官对于陪审团认定的罪行进行量刑判决。因此,整个审判过程,民意实际上起了主导作用。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虽然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运行效果不敢恭维,即使投票表决,也难以改变审判结果。相反,政治权力却能十分有效地干预审判过程,在官场腐败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民众对于权力绑架司法的疑虑空前浓重。由于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根据现行刑法,只能判处死刑。民众和舆论对于药案的高度关注和判决死刑呼声之强烈,既表现了民众对于药家鑫残忍行为的愤慨,也体现了抵制一切权势干扰司法审判的决心。

对于罪犯的惩处手段,尤其是剥夺其生命权的死刑,也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情风俗,而不是取决于法官或法学家们的意志。虽然近几十年,国际法学界关于废除死刑的议论有所增加,但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死刑的废除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所以,决不能根据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死刑而判断这个国家法制的文明程度和国民的文明水准。像新加坡这样依然保存绝大多数国家早已废除的鞭刑国家,我们也不能否认他们的文明发展水平。中国对于慎用死刑的原则,最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减少死罪名目,死刑一律经由最高法院审核,采用注射执行死刑,都反映了这方面的进步。当然,这还不够。就我的观点而言,除了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罪行外,其他罪行都不要列为死罪,而充分发挥自由刑、财产刑的惩罚威力。但我决不会根据自己的观点而对中国现行刑法作出道德评价。五教授的呼吁用抽象的人性和废除死刑的观念来评判中国民众的文明水准,用他们几个人杜撰的抽象道德标准将广大民众置于道德审判席上,这种狂妄和荒唐用唯心论来进行评价恐怕也有些高抬了。

依法判处罪犯死刑,这是当前绝大多数文明国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民生命安全必要措施,也是社会公认的正义和公平的体现。要求依法判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药家鑫死刑,这绝不是中国民众暴戾的宣泄和证明,而是民众对于每个公民生命权的高度珍惜和维护,不能容忍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如此草菅人命的罪犯。如果按照五教授的呼吁,用他们抽象的人性原则,恂情枉法,免除药家鑫的死刑,我们的国家还有何法制可言?

促成民众对药案愤慨日趋强烈的,除了药家鑫本身的行为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药家鑫父母对被害人家庭的冷漠。犯罪动机、犯罪事实和犯罪后果,这是量刑的基本要素,当罪恶既行之后,唯一能够有所改变的就是犯罪后果。因此,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后果是否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是影响法庭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固然重要,但并不能改变犯罪事实及其严重后果,即除被害人死亡之外,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严重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如果药家鑫的家长及时到受害人家庭进行抚慰,积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争取受害人家属的饶恕,受害人家属的态度既可以有效影响公众舆论,也可以成为法庭最后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药家鑫父母在案发之后,究竟在干什么,我们无从知悉,律师有无给出这种建议,我们也无从知悉。甚至受害人家长通过媒体表达了家长之间沟通的愿望,也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整个事态也就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于理于情于法,都只能置药于不赦之地。从药家对于受害人家属冷漠的反常表现,民众和舆论猜测他们在走上层路线,未必确有根据,但可以肯定是激起民愤持续高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人父,我当然能够感受到年青的生命对于父母是何等珍贵。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我无论无何找不到任何可以免除药家鑫死刑的理由,因为药案发生以后,药家没有给出的社会和法庭可以从轻的任何理由,这能怪中国的民众暴戾吗?能怪法庭的判决不人性吗?当然,即使药家作了被救犯罪后果的努力,最终能否使药家鑫免除死刑,我们不知道,但是这种补救依然对于药案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创伤是一种巨大的抚慰。现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这种抚慰,社会公众没有得到这种抚慰,但却收到了五教授的道德宣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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