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法官办的糊涂案
(2010-03-16 08: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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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非法拘禁中牟杂谈 |
分类: 法制 |
糊涂法官办的糊涂案
在马路上扶起被摔伤的老人,法院会判你赔偿老人摔伤的医疗费用。这个判例一出,害得全国人民都不敢扶摔倒的老人。这个糊涂断案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不光彩的一个判案。
现在,河南四公民发现公安机关的通缉犯,在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情况下,发现通缉犯有逃跑可能时,及时将其控制在车内,准备将其移交在高速路口等候的公安人员。意外的是,在控制通缉犯的过程中,发生扭打,通缉犯因情绪激动,心脏病猝发。四公民及时报告公安人员,并照公安人员的指示送往医院抢救,一个多小时后,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参与扭送的人员遂即向公安机关自首。一年之后,中牟县检察院以四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处该四人十年以上徒刑。这可能是中国司法史上更不光彩的一个判案。
前一判例,是法官要求扶人者提供老人自己摔倒的证据,你不能证明,你就得负责老人的医疗费用(幸好老人没有摔死)。眼下的这个法官的理由是四人与通缉犯有恩怨,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
公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通缉犯,动机十分复杂,有的是出于公民义务,有的是为了获得赏金,更为积极的是通缉犯的冤家。此案就是冤家抓人的事例。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虽然扭送过程略有瑕疵,但整个过程是在通知公安人员、根据公安人员的指示送医,并无非法拘禁情节的构成要件,也无故意造成通缉犯致死的证据,中牟县检察机关和法院竟判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通缉犯的公民以如此重刑,令人不可思议。
无罪推定,是司法审判的前提。以公民协助抓捕通缉犯的动机来推定其犯罪故意,显然有背法律常识。在发现疑犯并扭送之前,已经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谈不上“非法拘禁”。尸体解剖证明扭送过程的瑕疵并不是疑犯致死的原因,说明疑犯死亡纯属疑犯个人健康原因。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在多数情况下,公民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疑犯时,往往不可能事先通知公安机关,也不可能预见或避免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与疑犯激烈搏斗的情况。如果这个判案能够成立,我想,恐怕会害得全国人民不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通缉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