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中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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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判断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
1.该企业的母公司。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http://s7/mw690/001uWS1kzy6LWXNmWACc6&690
(三)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四)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注意: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五)关联方的披露
1.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无论是否有交易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
1.该企业的母公司。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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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图
(三)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四)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注意: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五)关联方的披露
1.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无论是否有交易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