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来自新加坡网友的法律咨询,内容发人深省
 (2008-09-29 09:22:33)
	
			
					(2008-09-29 09:22:33)		| 标签: 法律留学外国法院国际条约申请人新加坡杂谈 | 分类: 引用案例分析 | 
正在期待嫁往海外的女同胞们,提早上好一堂法律课吧!
 
绝对真实,9月24日深夜,我用即时聊天工具回答了一名来自新加坡的网友求助咨询,为了保护私隐,以下简称某网友
某网友:我朋友是中国人,若干年前嫁给新加坡某商人,现在由于双方感情不合闹离婚,对财产的分配产生严重分歧,在新加坡法院起诉,由于新加坡某些人对中国女人有误解,认为她们嫁来异地无非都是为了钱,潜移默化之下法院方对女方作出了不利判决,只分到了少得可怜的一点钱。女方不服,现正上诉。
本人: 同情你的朋友遭遇
本人: 希望上诉可以成功
某网友: 上诉由3个法官决定.如果是新加坡人.应该分到30%
本人: 请问你想问什么?
某网友: 她想拿回广州二个房产.如果新加坡法官不给她.她可以到广州法庭申请拿回吗?
本人: 前提是广州两个房产新加坡法官有没有作出相应判决?也就是说判决书中有没有涉及这两个广州房产的归属问题?
本人: 你的朋友是中国国籍吗?
某网友: 广州两个房产只给1个.朋友是中国国籍.两个房产是联名
本人: 我也不清楚新加坡法律,请你的朋友确认清楚新加坡的法律中有没有和中国大陆方面签署相互承认、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就没办法了。如果无的话,还有办法。
某网友: 我曾经看过报纸.中国好像是不承认外国法律的
本人: 不是这样的,例如中国和台湾、香港、澳门还有某些国家都签署了相互承认、执行对方法院的生效判决,这要具体看看新加坡方面有没同中国大陆签署类似的协议,请你的朋友在新加坡当地搞清楚这个问题。
某网友: 看来我要我的朋友看看新加坡方面有没同中国大陆签署类似的协议.谢谢你的指点
本人: 如果你要在广州方面起诉的话,可以和我联系。
某网友: 好.1年后才知道
本人: 就这样吧,若然有任何法律问题的话,欢迎和我联系,晚安!
法律解析: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一)申请与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对与我国没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我国有国际条约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该规定,而应适用国际条约。
  另应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此外,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二)、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的方式。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或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可以重新提出离婚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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