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电视剧《牟氏庄园》在北京卫视的播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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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电视剧牟氏庄园编剧王伊北京卫视民主与法制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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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氏庄园》网络播出版本,王伊名列片尾“剧本改编策划”十六之一。)
王伊提出,根据合同,甲方没有完整支付稿酬,就不享有剧本完整的拍摄权以及开发权,包括将来的发行权。宋局长表示,“我政府不跟你翻脸去,要是个人,你说这个话,我告诉你,你找死吧你,是不是?欠你6万块钱,回头花10万块钱把你给做了,你做你敢吗?”
王伊将此电话录音公开曝光后,还没来得及状告该剧相关投资单位,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却抢先一步将王伊告上法庭。
各方观点
对于此案,王伊的辩护律师葛小鹰认为,水柔风公司与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在《牟氏庄园》一剧的拍摄上是投资合作关系,而水柔风公司具体负责剧本的审查和今后的拍摄,在本案中事实上构成了与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的合同代理关系。所以王伊将剧本交给水柔风公司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同时要考虑到,电视剧本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必须具备相当的艺术修养和电视创作经验才能评判优劣,而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作为政府机关,显然没有能力去审查电视剧本,即使交给它,它也要委托水柔风公司来审查剧本,这也见于文化局与水柔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
事实上,水柔风公司负责此剧的制片人收到了王伊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交的剧本,并垫付了70%的剧本稿酬,现在已经将电视剧拍摄完毕,并已经进入宣传发行阶段。这说明,栖霞市文化局作为该剧投资方之一,事实上已经使用了王伊等4编剧的智力劳动成果,就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而闲扯什么“文化局没有收到剧本”,是说不过去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影视界人士认为,栖霞市文化局在这个时间点上起诉,既是为了挽回电话录音曝光造成的影响,可能也是为了在电视剧的宣传发行中规避法律风险。因为根据王伊与文化局签订的合同,在没有完整支付编剧稿酬的情况下,电视剧是不能公开发行的。栖霞市文化局现在说“从来就没收到剧本”,通过打官司把事情一拖,等一年半载后案子有了结果,电视剧的发行也做完了,钱已经到手了,王伊也拿它无可奈何了……
而栖霞市文化局此前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时说,既然合同签订双方是文化局与编剧,编剧完成剧本后当然应该及时交给文化局,而交给第三方无论是谁都违反了合同。法制社会就应该严格按合同办事,谁不按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其本人负责,栖霞市文化局在这一事件中也是受害者。
法院判决
2008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王伊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参与剧本分场讨论和完成剧本统筹工作两个方面。王伊是否完成统筹工作的标准应分为形式上是否依约交付了剧本及实质上是否保证剧本达到开拍标准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王伊与另三位编剧在合同约定期间对剧本进行修改,做了相应的统筹工作。2007年9月I日,《牟》剧拍摄方的制片人和导演与王伊等人讨论剧本也间接证明王伊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将初步修改的剧本交付给制片人和导演,但王伊向《牟》剧拍摄方交付剧本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向合同相对方交付。王伊在2007年8月30日之后继续参与剧本的修改、讨论等工作,可证明其认同剧本存在问题,未达到开拍要求。因此从实质上看,王伊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并未提供符合开拍要求的剧本,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伊完成了合同约定第一、二阶段的义务,栖霞市文化局应支付相应对价,且无权要求王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涉案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栖霞市文化局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伊虽对剧本进行了一定的统筹工作,但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未完成剧本统筹,故其无权要求栖霞市文化局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及多出集数款项,也无权要求栖霞市文化局停止相关行为、为其署名并赔礼道歉。王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对剧本的修改行为系因其未完成统筹工作所致,故其要求栖霞市文化局支付相应报酬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栖霞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王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柔风公司直接参与了《牟》剧剧本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栖霞市文化局的认可,水柔风公司系代替栖霞市文化局履行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王伊在从事剧本的分场讨论及统筹工作时与水柔风公司之间所为的全部行为均系其履行《编剧合同书》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向水柔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交付剧本的行为等同于向栖霞市文化局交付剧本。原审法院认定王伊向水柔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交付剧本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向栖霞市文化局交付,与事实不符,中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王伊是否在合同约定的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了剧本统筹工作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即王伊承担。依据王伊2007年8月26日电子邮件的记载,王伊已经实际完成了最后的剧本统筹工作,故有权要求栖霞市文化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但由于王伊未能证明其完成全部剧本统筹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王伊担任统筹的涉案剧本最终交付使用,王伊在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应获得相应的约定稿酬。中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剩余稿酬的给付数额予以酌减。
二审法院最终结论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二审法院改判为:在原审判决驳回栖霞市文化局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伊的反诉请求,判决栖霞市文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伊稿酬6万元。
中国编剧维权由来已久,王伊案极具典型性。像王伊这样受制片方威胁拖欠尾款的事例,在中国编剧界几乎是每一个编剧都有的遭遇,在行业内司空见惯,被编剧们戏称为“成人礼”。王伊案浮出水面之时,并没有人看好此案,因为很多中国著名编剧的维权事件都因为各种原因而销声匿迹,在众人眼中,王伊案似乎也将无疾而终。王伊案的胜诉,令中国编剧界及全体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曙光,为自己今后创作的道路找到了保驾护航的坐标和有效的法律武器,更为其他编剧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有力的借鉴与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