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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响.续(二): 法官细说剧本著作权司法审判

(2009-11-22 20:11:29)
标签:

中国

知识产权报

北京二中院

知识产权庭

梁立君法官

编剧王伊

杂谈

 感谢《中国知识产权报》一直以来对我本人,以及对中国影视编剧的关注和帮助。

 以下为2009年11月18日刊发的专题报道。

原文出处: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119

 

 

编剧与投资方矛盾错综复杂,纠纷解决不当阻碍产业发展——

 

                    法官细说剧本著作权司法审判
 
  近日,电视剧《牟氏庄园》的编剧王伊经过历时两年、几经波折的维权,终于通过司法途径讨回了6万元稿酬。“这不是一个人的官司,也不是一个人的胜利。”得知王伊胜诉,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立即组织编剧进行座谈,与会者共同表达了这样的心声。因为大都有过类似经历,两年来王伊讨薪得到了同行们的极大鼓励和支持,也有协会、律师的支持和媒体的关注。不过,王伊和同行们最为感叹的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和秉公执法的专业精神。
“为什么一个编剧按照合同索取报酬的案件胜诉能引来这么多人欢呼雀跃?这值得欣慰还是悲哀?”座谈会上,一位记者提出这样一个疑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梁立君,听她细说剧本有关的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审判难点和见解。
合同制作不规范留下隐患
编剧王伊按合同创作剧本,在剧本被拍摄成电视后,不能拿回尾款,反而遭到委托方的起诉。迫于无奈,王伊打起了官司,要求委托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拖欠的10万元稿酬。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王伊讨回了6万元的稿酬,更重要的是讨了个说法:王伊所创作的剧本符合开拍要求,可以主张编剧署名权。
在记者告知梁立君编剧们召开了专题座谈会,欢呼雀跃要向主审法官致敬时,她一如往常的平静和中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每一名法官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应有的职业操守。虽然相对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更具复杂性,但近20年的司法实践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审判经验。”
在编剧与投资方或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符合开拍要求”、“改到投资方满意为止”这样的条款经常出现。“剧本创作属于智力劳动,满不满意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王伊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但是迫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不仅她一人,几乎所有的编剧都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
“对于文学作品的判断标准很难量化,这也是对法官审判能力和经验的考验。”梁立君表示,这就要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结合具体的案情和内容来判断。一般来说,可以适当参考行业惯例,比如说行业认可的一集电视剧的剧本大约1.3万至1.5万字的标准,如果剧本只有5000字,则不符合要求。至于创作高度能不能达到要求,就要依据电视剧剧情进行判断。
案件审理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具体到王伊案件,在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涉案电视剧的DVD已经发行,这在客观上为合议庭通过内容比对认清事实提供了条件。“剧本是否符合开拍要求,我们可以根据电视剧有没有用剧本的内容、用了多少来进行认定,从而来判定应支付编剧报酬的数额。”梁立君表示。
要将一部35集电视剧DVD和剧本一一比对,费时又费力。审理这个案件时,梁立君每天下班后就坐在电脑前看涉案电视剧《牟氏庄园》。剧本与电视剧在制作方式、表现形式上有很大差异。此外,电视剧是对剧本的二度创作,在剧本转化为电视剧的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其他创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梁立君介绍说,这就需要将两者的内容进行对比,抽丝剥茧,把电视剧里包含的其他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剥离出去,把剧本和电视剧两者内容相同的部分提炼出来。
采访时,梁立君提到剧中人物都是顺手拈来:“具体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在通读了剧本,看完一遍电视剧后,认定整个故事脉络、主要角色的塑造都与剧本一致,因此认为电视剧采用了王伊的剧本。但电视剧后半部分在一个次要人物的塑造上,相比剧本内容作了明显的丰富、调整,也就是说电视剧在拍摄过程中进行了再度创作,因此我们没有全额支持王伊要求的稿酬。”
“在此类案件中,法官不能拘泥于合同,而要广泛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比如剧本创作、电视剧摄制流程等。对案情的判断,一定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把单方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梁立君认为。
诉讼应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有着十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梁立君指出,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大类。有时候一个判决可能会对一类案件的处理、甚至一个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考虑,一方面要尊重编剧的劳动,只要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写出符合拍摄要求的剧本,特别是在剧本已经转化为电视剧、影片的情况下,一定要对编剧的创造性劳动进行保护,否则会严重打击编剧的创作积极性,对影视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投资方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尤其在目前市场化和产业化环境下,影视剧投资动辄上千万元,因此剧本应当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这样投资方的投资才可能有的放矢,制作出观众喜爱的影片,获得预期收益。”她强调。
近年来,编剧维权的声浪将编剧和投资方之间普遍存在的侵权纠纷摆上了台面。但梁立君指出,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有关的案件虽然每年都会遇到,但数量不多,这可能与诉讼成本高有关。王伊证实了这一说法:“编剧聘请律师打官司,费时费力更费钱,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
作为法官,梁立君也认为诉讼应该是编剧选择的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投资方和编剧双方都应该调整思路,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尊重对方的权利,避免产生纠纷。”她建议投资方要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明确授权的期限、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特别要注意对权利人精神权利的尊重。而编剧要意识到剧本固然是一剧之本,但制作出一部好的影片只有剧本还是不够的。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剧本主导时代逐步向资本主导时代过渡,编剧在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投资方的利益,认可参与电视剧创作过程中其他人的劳动创作。“司法审判中,在尊重编剧的智力劳动同时,我们也会综合考虑导演、演员等所付出的劳动、整个电视作品的资金投入,力争实现公平与公正。”梁立君强调。

http://www.cipnews.com.cn/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111811318994.gif法官细说剧本著作权司法审判" TITLE="反响.续(二): 法官细说剧本著作权司法审判" />

图为梁立君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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