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蝼蚁尚且偷生

(2008-05-13 02:16:30)
标签:

王伊

牟氏庄园

蝼蚁尚且偷生

反诉状

求贤若渴

卸磨杀驴

杂谈

                                蝼蚁尚且偷生

   博客得到这么多朋友的持续关注,实在受宠若惊。上文《秋菊到祥林嫂》至今,已经十天有余,面对朋友们的关心,愧疚难当。更何况,我曾留言,五月七日证据交换后,将会有所公示,拖到今天,多种缘由。首先道歉,以下,捡能说的,说得清的,向各位看官一一道明。

   自五月三日至五月七日,三天时间,我埋头证据整理、写证据目录。三稿剧本,连带人物小传、分集大纲,一共近一百二十万余字,复印四份,共计四百八十万余字,一共六千页,把复印机折腾得直冒烟,帐还没去结。从公证处拿回做证据保全的资料正本三份,各副本三份,再复印二份(公证处光复印费就要五毛一张,成本太高。除非给法官、原告的,律师包括自己全用复印件)。五日晚上校对时发现装订有错,我对到凌晨四点,苦不堪言。翌日一早,带着脸颊着急上火冒出的“豆豆”赶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重新装帧……
   四月下旬,有老师介绍做一个三十集的电视剧。小女子不才,一心不能二用,如今官司缠身,已经身心疲惫,实在无暇顾及。在接和不接中,左右权衡了很久,朋友也劝我放弃,最后还是咬咬牙接了。朋友再问及,答曰:为了诉讼费(官司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朋友顿时无语……因此,五月初,合同等一应事宜已经谈妥,我的很大一部份精力,还得放在生计上。
  
    入夏,连日的暴雨,温度持续下降,一如回到南方老家,有了春日绵延之感。原本打算四月底、五月初回乡探亲,由于七日出庭证据交换引发一系列事件,误了时节。所谓悲春伤秋,0七年秋冬交替时节,动摇了我多年的人生信念。《牟》剧交稿后,心力交瘁,待我明白过来,才发现,求贤若渴和卸磨杀驴,都是一场预谋。江湖险恶啊,我心有不甘,试图积极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人劝我:算了吧,当是遇着流氓了。有那工夫跟他们周旋,不如赶紧写下一部戏。寒意渐深,窝在出租车后座的我,看着街道车来人往,时常有了淹没感。这样的劝告时常在耳边响起,我不只一次惶惑:人如蝼蚁?忙着四处刨食儿,一旦找到了,兴高采烈的背回去,遇着坏人,一脚下去,人仰马翻……心中难过自不必言。
    整整一个冬天,悲愤与失望交替着充斥我的每一根神经。每每与三五好友小聚后回家路上,黑夜中的北京,有北风呼啸而过,路灯将树影拉长,十字路口,偶见瑟瑟寒风中叫卖的小贩……人生其实就是几个关键路口的选择。在二十出头的十字路口,我放弃已在俸禄优厚的电视台混到的一官半职,只身来到北京,那时的毅然决然和豪情万丈……拿到电影学院录取通知书,身边的同事、朋友、同学、甚至领导纷纷为我祝福,光是饯行饭,从七月底初吃到九月初。当时年轻啊……
    转眼来京已经多年了,辗转中,已经全然没了当年的锐气与勇敢。如果人是刀,时间和环境就是磨刀石,方法对了,也许越来越利;方法错了,只会越来越钝。由此,我不得不反思当下,文学?电影?梦?也许我真的进了一条死胡同?……
   十年前的不屑,竟变成了今时的渴求。我错了?我改。光思考不够,我开始积极行动。于是,年前与多年日渐疏远的家乡朋友的联络日益熟络起来,寒暄问候之余,打听别人的生活如何?工作怎样?小日子的过法?……亲不亲家乡人啊,热心的学姐觉出我漂泊疲惫、境遇可怜,又因我为了虚幻缥缈的梦想荒废了大段美好青春而倍感怜惜,帮我安顿工作之余,还在当地四下打听尚未婚娶的小伙……
   春去秋来,今夕何夕?当下的我,只有低头拉磨,不得抬头望天。
  
   最后,说说证据交换。原告没有出庭。原告律师拿出的,是原告与水柔风公司签订的一系列《牟》剧赞助拍摄协议,以及原告购买衣向东老师小说版权的合同书。我正式向法庭提出反诉。法庭上,法官说“原告,你……”。我张嘴便来。法官看了我一眼:“你是被告。”我愤愤不平,皱着眉头,低声嘟囔:“我怎么是被告呢?”……如此正反不分,想想,以下这份材料的题目,应该写上“民事起诉书”,而且是早早的。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王伊,女,职业:编剧,
现住:……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山东省栖霞市文化局,山东栖霞市腾飞199号,
法定代表人:宋...(该局局长)
电话:……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编剧合同书》,立即给付拖欠反诉人的稿费等合计人民币 ……元及其延付利息;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在2008年8月30日以后所做与剧本相关统筹等工作,而应获得的报酬人民币……元及其延付利息;
3.判令被反诉人纠正在电视剧《牟氏庄园》的相关宣传网页及资料上未给反诉人署名为编剧(第一)及文学策划的情况,并且赔礼道歉;
4、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涉案电视剧的宣传、发行、传播等所有违约违法行为;
   5、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反诉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元;
   6、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7年7月2日签订了电视连续剧《牟氏庄园》编剧合同书。反诉人通过被反诉人的代理人及联合拍摄单位北京水柔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编剧、统筹与策划工作。此外,反诉人在合同期后还从事了诸多与该剧本相关的工作。但是,被反诉人非但没有依约向反诉人支付稿酬尾款以及相关的报酬,在反诉人坚持要求被反诉人付款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竟恼羞成怒,不仅表示拒绝支付,甚至以夺命相威胁。随后在该电视剧的宣传网页及资料上拒绝给反诉人任何署名。

   在反诉人公布反映被反诉人威胁反诉人的相关录音资料后,被反诉人为了混淆视听,转移视线,平息社会舆论对其言行的谴责,以及为了使广电主管部门尽快放行涉案电视剧,同时亦为对反诉人构成威胁,进而起诉反诉人。

   反诉人认为:欠债还款乃天经地义之理,反诉人在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后讨要酬劳受到欺辱的情况下,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但被反诉人却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恶人先告状。

   综上所述,反诉人特依照我国《民事诉论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以上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文化产业的正常秩序与社会和谐。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鉴于未给本反诉人在电视剧《牟氏庄园》署名,请求


                                                                     反诉人:王伊
                                                                     2008年4月20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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