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研究河北石家庄一个交通事故次责醉酒死亡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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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个交通事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占次要责任死亡案,日前没有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亡。
这个案子主要有两大难关:1、是否为上下班途中车祸?2、醉酒次责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这两大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先放一放。
我先初步研究第二个争议焦点:醉酒次责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
2025年9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两个中院生效行政判决书,均不支持交通事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占次要责任死亡认定为工亡。这两个不支持工亡认定的判决书案号分别为: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6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行终319号行政判决书。

2025年9月21日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三个类似案例,也是不支持工亡认定的。我们再来看这三个法院的判决:
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行终316号行政判决书,江苏连云港中院本院认为:
本案中,郑某是在参加单位接待用餐活动后返家途中,在醉酒的状态下,骑行自行车,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重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该次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发时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其在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是在醉酒后骑行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虽被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在此情形下,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被上诉人第二次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2、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江苏扬中法院本院认为:
关于因果关系部分。原告提出的事故并非由醉酒引起,根据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秦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秦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在醉酒的状态下肢体的控制能力将大幅度地降低,此时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也是极大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行初382号行政判决书,苏州姑苏法院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因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醉酒情形而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或者吸毒”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虎丘交警大队所作事故认定,均证明刘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醉酒情形;而原告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被告据此认定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并无不当。关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刘某实际未达醉酒程度,其醉酒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观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江苏连云港中院、江苏扬中法院和苏州姑苏法院判决均认为醉酒驾驶自行车次要责任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亡。

备注一:与本文相关陈律主要工伤原创文:
第1381篇:《初步研究河北石家庄一个交通事故次责醉酒死亡案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8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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