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香河客户工亡待遇先行垫付行政诉讼高院举行听证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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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上午巳时,搭档左大律发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定于九月二日下午申时举行听证。这回书面传票明确写着听证二字。
我记得本案上次传票写着询问。那是七月十日下午三点左右。搭档左大律和我一起参加了那次河北高院询问。
这次是河北高院的第二次传票写着听证。若无重大情况变化,这次听证由搭档左大律一人参加听证。
一般来讲,若是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上写着听证二字,若是不出重大意外的话,高院再审环节该案应当会依法裁定提审或者裁定指令当地中院再审。
本案工伤发生地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廊坊香河就是生产经营地。本案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那么,本案工伤待遇到底应当由生产经营地廊坊香河予以支付还是应当由公司注册地北京石景山区予以支付呢?

本案在河北香河和廊坊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败诉,败诉的理由是河北这边法院认为这个工亡待遇先行垫付应当由北京公司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然而,北京这边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也是败诉,败诉理由正好与河北那边相反,法院认为应当由河北生产经营地予以支付。北京这边已经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
究竟河北和北京应当由哪一边承担先行垫付呢?本案最终会有一个裁判结果。
河北高院再审本案期间,进行了第一次当面询问,又进行第二次听证。这说明本案引起了河北高院主审法官重视。如何真正落实工亡案家属工亡待遇先行垫付,将拭目以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先行垫付法律制度,但是并未明确应当由生产经营地还是由公司注册地进行先行垫付,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两地法院裁判文书相互打架的现象就很容易出现,这就需要国家立法部门或者司法解释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先行垫付到底哪一方来承担。
备注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6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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