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一个超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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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晚酉时,广东省某市一个超过四十八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家属来电。电话里简单咨询沟通了24分钟左右。来电家属老家陕西某市。
这个超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了一审行政诉讼败诉和二审行政诉讼败诉。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败诉的理由就是超过了四十八小时。因觉得申请再审可能没什么希望,未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她说几年前就在百度、知乎等网络上关注到过我发表的超过四十八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相关文章。也看到过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此前承办此类案件的成功案例。

那么,超过再审期限的还有机会申请再审吗?
答案是可以的。若通过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获得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结论,那就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情形,可以在获得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后的六个月之内依法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代理的湖北客户家属一个超过四十八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湖北高院裁驳。在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做出来四十八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后,当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院依法裁定再审。现在湖北一案在市中院再审程序当中。
另外,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还代理河北客户家属一个超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河北高院裁驳后,也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获得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现在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备注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3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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