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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超48小时工亡案能否再重新行政诉讼起诉立案?

(2025-08-05 07:20:21)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这个超48小时工亡案能否再重新行政诉讼起诉立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这是西南某省市一个客户家属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案。

    当地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后家属委托本地一名律师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开庭时因第三人公司口头同意赔偿10万元后原告行政诉讼予以撤诉。法院出具了撤诉裁定。

    但实际上公司在原告家属撤诉后并未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原告家属根本不知道行政诉讼撤诉后的法律后果。这是其一。其二,据说原告家属的一审委托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正好又是用人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规定,若无新的事实理由则难以重新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这个与民事案件一般撤诉后还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规定不同。

 

    客户及家属五月底六月初专程来京签约,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拟重新启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与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成员助理小张一起合作承办。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首先通过家属委托做了一个48小时内脑死亡专家论证分析意见。

    为什么要先拿到脑死亡专家分析意见呢?

    因为脑死亡专家分析意见是一个新证据,可能成为重新提起行政诉讼的新事实和新理由。

    又因为专家分析意见并非法院委托做的司法鉴定,权威性与客观公正性不如司法鉴定报告。于是,我们工伤团队先提起了一个医疗纠纷案,拟再次可能通过医疗纠纷案获得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

    另一方面,近期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拟重新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以专家分析意见作为新证据提起诉讼。看法院能否重新立案受理。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当中也一并申请司法鉴定,拟做脑死亡司法鉴定。若行政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后法院同意做脑死亡司法鉴定则医疗纠纷案可以撤诉。

 

    备注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3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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