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因果举证责任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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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工伤案件当中,有时对于是否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双方并无争议,均认可停工留薪期内。但有争议的往往是到底是否因为工伤导致死亡?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才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大项目的赔偿,这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前可以获得赔偿人民币一百万元左右。
因工伤导致死亡,究竟举证责任在于谁?
举证责任在家属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还是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举证呢?
近期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例法院认为这个因果举证责任不在家属一方,而在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一方。
例如: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初2号行政判决,一审本院认为: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郭某直接死亡原因是脑转移癌,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是左肺腺癌IV期。××有因果关系。而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没有证据证明导致郭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与其职业病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责令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再看一个案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二审本院认为:
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后死亡的,也应由用人单位对非工伤导致的死亡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邹某的死亡系非因2019年4月19日的工伤未能治愈导致死亡的情形下,径直对邹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而未能根据邹某的受伤原因、伤情、治疗情况及其死亡时间依法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再看第三个案例: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行终118号行政判决,二审本院认为:
不能排除周某死亡不是因工伤所致。博罗社保基金分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死亡确实是非工伤原因的情况下,没有综合考虑周某受伤部位的特殊及病情反复的情况,直接认为缺少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相关材料,而不予核发工伤待遇,确实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上述三个案例均表明,因工伤导致死亡因果举证责任不在家属一方,而在于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一方。

另外,因果关系鉴定,到底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呢?
有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因工伤导致死亡应由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观点被法院驳回。
目前来看,河北省有规定,因工伤导致死亡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但多数省份则无此项规定。
例如: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二审本院认为:
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第十五条规定,主张冯某工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明冯某的工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安阳中院生效裁判否定了因工伤导致死亡因果关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因果关系这一证据应予以采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9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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