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案: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法律思考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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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中,相似案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的情况总是能引发人们深深的思考。也让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陷入深思之中。
广东深圳这一同一单位工伤和交通事故侵权案便是如此,充满争议与值得探究之处。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元旦后,地点是深圳市宝安区。
一位40岁出头、老家湖南的女士遭遇了不幸,肇事司机全责而伤者无责。特殊的是,肇事司机和伤者均为同一用人单位的员工,且肇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伤者起诉用人单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然而从一审、二审到再审,结果都是仅让保险公司承担了补差几万元,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支持双赔。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同属于工伤,应走工伤赔偿程序,不应再让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同样是同一用人单位同事造成的交通事故侵权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
在云南的案件中,案号分别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
云南的法院认为,这种情况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排斥,伤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他们详细阐述了其中的法律逻辑: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两者并不互相矛盾。工伤关系基于工伤事故的存在而产生,与事故发生原因无关;而侵权关系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产生,与伤者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无关。
这样的对比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同一单位同事造成的侵权和工伤案件,在国内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这个层面上目前裁判尺度尚不统一。
这种不统一让当事人和律师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充满迷茫。
在深圳的这个案子中,由于已经过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诉讼时效,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变得极为有限。院长自查自纠式再审程序虽存在,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这一现象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协调。
不同地区的不同判决可能会影响到类似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也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且统一的准则,而当这样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出现时,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在尊重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缩小这种裁判尺度的差异,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阳光能够均匀地洒在每一个当事人身上。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29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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